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法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保险单查询单所列一般条款的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一般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保险人如果笼统地询问投保人,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投保人的回答不真实,也不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但也有例外,即如果保险人只是利用一般条款,有具体内容,那么投保人就应该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因此,需要正确理解一般条款,准确区分真正的一般条款和类似于一般条款的具有特定内容的一般条款。   

  

  笼统是指缺乏具体内涵,难以界定的条款。一般被保险人用于防止遗漏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事实,使告知义务人保证尽可能告知危险事实,使用一般问题、基本条款等一般询问方式。其实践无限扩大了被保险人的告知范围,大大增加了被保险人的负担。如寿险查询表中采用“是否患有其他疾病”等兜底条款,问题过于宽泛,被保险人难以面面俱到。本质上还是要求被保险人主动的、无限的告知义务,从根本上违背了询问告知原则。因此,一般不允许在询问规范中使用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一般条款。   

  

  但在实践中,要求保险公司列出所有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关的事项,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要求过高,有失公允。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条款都模棱两可。比如人寿保险,用的是一般条款“是否有其他疾病”,问题模糊。但如果给出了具体的方向,则用“你是否有其他遗传病”这一从句来提问。虽然在形式上类似于一般条款,但内容清晰明确,达到了相对具体的程度,所以投保人应当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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