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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七   

  

  最近,在离退休人员以及返聘离退休人员相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社保费规定,一些网民经常询问退休人员,特别是被单位重新雇用的退休人员,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除,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以及社会保险费和工伤费用的待遇。   

  

  个人所得税   

  

  一是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退休费、退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按规定领取退休工资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以上第一项所列项目)外,从原用人单位取得的各种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退休工资、退休工资、退休生活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退休人员从原用人单位取得的各种补贴、奖金和实物,在扣除费用扣除标准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退休人员再就业后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复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并存在长期或者连续的雇佣、聘用关系;   

  

  (2)员工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职工享受与本单位其他正式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培训等待遇。(注: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是退休人员重新任职的界定条件)   

  

  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等与企业收入没有直接关系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因聘用离退休人员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工资薪金允许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作为计算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社会保险费   

  

  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   

  

  在劳动法体系中,用人单位与其已享受养老保险或依法领取养老金的职工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即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费用   

  

  一是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相关费用不计入缴费基数,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剔除。   

  

  第二,聘用和留用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总额),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即单位缴费基数会大于个人缴费基数。   

  

  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一规定也发生了变化。例如,黑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规定,自2019年3月(缴费期间)起,用人单位招用的退休人员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原单位已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报酬(含工资薪金和其他劳动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对个人而言,缴费基数为缴纳社保费的个人月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依法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属于领取   

  

  如果聘用退休人员的现工作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通过项目保险等方式。),其在就业期间受到意外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再就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参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就业期间受到职业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为退休员工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保险公司会在保险范围内进行理赔。   

  

  注:以上事项,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等。)有具体规定的,以那些规定为准。   

  

  本公众号持续推送汇算清缴专题至5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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