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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交易的房子被查封了。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撤销吗?——徐某某与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双方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   

  

  原审第三人:孙某某。   

  

  第二,事实:   

  

  2015年1月21日,袁某(甲方,卖方)与徐某某(乙方,买方)签订新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徐某某从袁某处购买涉案房屋,交易价格为533万元。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支付40万元的定金。该房屋已经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乙方将在签订本合同后,于2015年2月14日内交付给甲方。   

  

  …   

  

  2016年,涉案房屋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   

  

  …   

  

  徐某某以诉讼的形式向袁某、孙某某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020年4月24日,袁某、孙某某收到法院送达的徐某某提交的诉讼变更申请书,并承认于该日收到徐某某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三。一审法院认为:   

  

  袁与徐签订的分新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现涉案房屋被查封,无法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袁某的行为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许某某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认定当事人签订的次新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4月24日解除。   

  

  袁主张徐于2018年5月11日转账的60万元并非购房款,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纳。房屋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解除后,袁某应按合同约定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410万元。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徐要求赔偿房屋增值收益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结论,参考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损失等因素确定为280万元。徐某某要求支付财产保全保单担保费用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支持了徐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60、93、97、107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一、确认徐某某与袁某于2015年1月21日签订的第二套新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4月24日终止;   

  

  2.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袁返还徐购房款410万元;   

  

  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袁赔偿徐房屋增值收益损失280万元;   

  

  四。驳回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二审法院认定:   

  

  二审中,当事人未能提交新的证据,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徐某某与袁某签订新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后,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但涉案房屋因袁峰原因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导致徐某某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徐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袁峰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徐要求元丰赔偿增值利息损失378.2万元   

  

  1.维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号第2729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2.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民初0115号第27294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   

  

  三。变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民初字第0115号第2729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袁赔偿徐房屋增值收益损失378.2万元;   

  

  四。驳回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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