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代理佣金计入什么科目,借款代位求偿条件

  

  作者:李鑫律师,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与经济犯罪辩护。   

  

  前言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指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依法向负有民事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纠纷。本文对涉及三方的法律问题和代位求偿权的条件做了简单的分析。   

  

  01   

  

  诉讼指南   

  

  1、诉讼主体方面:   

  

  (1)原告。已经履行保险义务并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   

  

  (2)被告。与被保险人有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的第三方,其违约或侵权行为损害了保险标的。   

  

  2、 管辖法院方面:   

  

  根据保险人取得的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确定管辖。   

  

  3、诉讼时效: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02   

  

  司法案例   

  

  1、责任竞合情形下,侵权诉讼中不能排除对方依据合同享有的抗辩权。   

  

  案例编号(2017)民段第6914号,沪02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对于同一损害,如果双方既有合同关系,又有侵权法律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能完全割裂。要依法保护一方当事人在请求权上的选择权和另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一方当事人选择侵权赔偿,而另一方当事人基于有效合同的抗辩权基于该选择而被排除,不仅会导致双方合同关系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还会导致市场参与者无法通过合同制度合理防范和处理正常的经营风险。因此,无论一方当事人就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事项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何种请求权,都不能排除另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享有的抗辩权。   

  

  2、违约损害赔偿的要件明确为违约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的因果关系。   

  

  案例编号:(2019)沪0116闽出第13337号   

  

  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基本排除了除涉案设备以外的特殊原因引起的火灾,起火原因与涉案设备本身有关。本院认为,被告违反了指导和协助义务,致使涉案装置存在安全隐患,对损失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富士通作为专业的生产公司,应该有一定的安全知识。除此之外,被告在交付涉案设备时也告知了相关部件的维修周期,在火灾前一天的维修过程中也履行了一定的指导义务。   

  

  所以以一个审慎的专业公司应该做的标准来看,富士通公司是自己火灾损失的主要承担者。考虑到被告在履行引导、帮助义务时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对火灾损失应承担适当的、次要的责任。   

  

  3、被保险人预先免除第三人责任可否限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案例编号(2016)粤01民段第19279号   

  

  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中,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不得超越被保险人即原权利人追究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请求权边界。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提前免除第三人责任是否可以限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即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约定是否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   

  

  如果约定无效,那么弃权无效,不存在约束保险人的情形。如果协议有效,保险人因代位取得的基本权利存在瑕疵而限制行使权利。除非   

  

  案例编号(2008)苏民三终字第86号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4、被保险人合法放弃对第三者索赔权利,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及于保险人。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享有对第三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在被保险人部分放弃了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就其放弃部分也就不存在侵权之债,此时再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显然已无必要。

  

  


  

03

  

链接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七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4

  

律师总结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涉及三方主体,即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人。

  

01.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02. 被保险人:须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一方, 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受让保险权益等行为而成为被保险人的,不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的被保险人。

  

03. 第三人:保险事故系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第三人承担责任系基于侵权或者违约,而该侵权或者违约责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即已确定。

  


  

二、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求偿的权利的放弃。

  

01. 需注意《保险法》第61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求偿的权利的时间限定为“保险事故发生后”

  

02. 在被保险人已对第三人放弃求偿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仍予以赔偿的,不得据此行使追偿权。《保险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以下简称弃权)的,该行为无效。由此可见,法律并不禁止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前的被保险人弃权行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合法弃权的部分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求偿权,而保险人不知情仍然对被保险人予以赔付的,依据《保险法》第61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03. 对于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预先免除第三人责任可否限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需要考虑预先免除第三人责任的弃权行为是否有效,即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约定是否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规定的无效情形。

  

此时应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利益,应当考察投保时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询问下未如实告知合法弃权行为,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人民法院应支持保险人返还保险金的请求;但若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述情形仍同意承保,则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可及于保险人。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不同。

  

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投保义务人),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限制情形。

  

01. 委托代理行为。

  

委托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一般应当由被代理人(委托人)承担,除代理人(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保险人亦不得对代理人(受托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02.职务行为。

  

职务行为单位承担责任,除履行职务的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保险人不得追偿。

  

03.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对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具有共同利益,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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