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起诉什么时候缴纳诉讼费,民事借贷判决后拒不还款怎么办

  

     

  

  以法治国建大业,以德安邦兴中华。   

  

  -法国谚语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并承担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同时,他们还主张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应由违约方承担。对此,法院是否支持此项费用,要看律师费、诉讼费能否归入《民间借贷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其他费用”。但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实践中争议不断。   

  

  本期,我们选取了最高法院的一个典型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下面,我们就来分享一下,希望能对你有所启发。   

  

  案例简介1。2016年3月,迪正公司(借款人)与石(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迪正公司以月息两角向石借款1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并约定每日逾期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5%。   

  

  第二,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提起诉讼,应当先行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合同成立后,石多次将款项转给迪正公司。后石以迪正公司未偿还借款为由起诉至法院,主张迪正公司应偿还石的借款本金、违约金、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3026万元。   

  

  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石主张的违约金应当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本案当事人约定的律师费是贷款人为实现其债权而实际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借款资金成本,不受年利率上限的约束,应由德正公司承担。   

  

  核心诉讼费、诉讼费用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费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单独借款年利率超过或逾期利率、违约金等费用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时,债权人仍可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诉讼费和诉讼费用。   

  

  民间借贷作为传统金融业的重要补充,在促进社会资金流动、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民间借贷现象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了许多诉讼和纠纷。实践中,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出借人不仅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还往往主张合同约定的诉讼费和律师费。本案中,诉讼费、律师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中的“其他费用”,是否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限,实务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诉讼费应当纳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其他费用”中,因此应当受贷款年利率上限的限制。另一种观点是律师费、诉讼费等。是实现债权的支出,不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汇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支持了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立法目的是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共同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等费用时,平衡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就是说,为了避免因民间借贷双方对前述事项约定过高或过低而导致一方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   

  

  从性质上看,“其他费用”往往是借款人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服务费、管理费等。其性质与违约金、逾期利息相同。只有与借款成本密切相关的费用才能归入上述类别。律师费和诉讼费是为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借贷资金成本。它们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其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其他费用”是为了防止出借人通过其他名义突破贷款年利率上限,从而变相高息放贷。民间借贷年利率的法律上限本身就是为了打击高利贷,保护正常借款人的利益。如果确定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违约方的违约成本将大大降低,守约方的权益将受到侵害,这违背了立法的初衷。此外,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与其他费用具有相同的属性,具有惩罚性;但诉讼费等费用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支出,不具有惩罚性。因此,诉讼费等费用不应列为“其他费用”。综上,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诉讼费不受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的限制。   

  

  律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比以前低了。这降低了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和违约成本,增加了贷款人收回贷款的风险。因此,我建议:   

  

  贷款人借款时,应与借款人签订重要的借款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违约金、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等事项,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避免资金难以收回的风险;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定利息上限,保留相关转账凭证和借款人相关身份信息,确保借款人违约时能及时寻求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如最高人民法院(2021)王长生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认为53万元律师费应由王长生承担。王长生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唐系专业出借人,故本院不支持王长生主张借款合同无效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对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均有约定。贷款人可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或两者兼而有之,但总额为   

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其他费用的范围。故虽本案利息已超出了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在整个借期内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后加实际借款本金之和,但律师费不受最高利率的影响,原判决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认为王长生应承担律师费530000元,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石河子市天信典当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民申1938号>一案中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月综合服务费为1.117%,月利率为0.3%,合计息费率为月1.417%;华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天信公司有权向华泰公司收取借款金额10%的一次性违约金。华泰公司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华泰公司承担天信公司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月息费率1.417%加上逾期还款上浮50%,逾期还款的月利率为2.1255%即已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本案二审法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天信公司有关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年利率24%予以了支持,对天信公司超过年利率24%的有关违约金、律师费用等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三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吴晓光与李强、杨娟等民间借贷纠纷<(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一案中认为,本案《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按年利息50%计算,该约定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限额,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一审庭审中吴晓光主张应按年利率36%计算借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利率保护限额为24%。故本案的借款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吴晓光主张的律师费1171028元应否支持的问题。《借贷合同》还约定了如李强、杨娟违约,吴晓光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承担。吴晓光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其应支付的一审律师服务费20万元,实际支付10万元。李强、杨娟认为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未开具发票,不应支持吴晓光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如李强、杨娟违约应支付吴晓光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吴晓光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一审代理费用为20万元,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方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且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了代理职责,吴晓光亦应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故吴晓光主张的20万元律师费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当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2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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