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投标是否合法,借用资质投标合作协议

  

  

案情简介

  

  

  王以盛达科技建设公司盛新分公司的名义向冶金机械厂发放《投标书》,作为盛达科技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订施工合同,组织人员、筹措资金,先行施工。后来,盛大科技;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自己是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和实际施工人,基于与冶金机械厂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请冶金机械厂向其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第三人王某系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盛新分公司负责人,本案项目建设主体实为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但其未能提供涉案项目实际建设的证据,也不能提供聘用、任免、社保、工资关系等证据证明王某系其单位职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第三人王某以盛达科技建设公司盛鑫分公司的名义向冶金机械厂发放《投标书》,作为盛达科技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订施工合同,自行组织人员、筹措资金、支付施工费用,实际参与了从投标、组织人员到实际施工的各个环节。可以认定涉案工程部王某借用盛达科技建设公司的企业施工资质进行施工,王某为项目。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认定无效,升达科技建设公司与冶金机械厂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退一步说,即使合同有效,王作为升达科技的;技术施工公司,参与了工程投标、合同签订、组织施工等全过程。冶金机械厂跟它的结算没有错。   

  

     

  

  

法律评析

  

  

  因承包人否认实际施工人合法地位而产生的纠纷,在工程实践中经常发生,尤其是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15)沈敏字第581号民事裁定书已明确认定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实际的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仅存在借用资格关系,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方应直接与发包人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与发包人结算工程价款。上述案件中,王作为盛达科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订施工合同,自行组织人员筹措资金、先行施工,实际参与了从投标、组织人员到实际施工的各个环节。可以认定,涉案工程部王某借用盛达科建公司的企业施工资质进行施工,王某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与发包人进行结算。(建筑项目的选定案例)   

  

  最高人民法(2013)沈敏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   

  

  

欢迎点击右上角“关注“,以期下次精彩更新吧!你还可以点赞、收藏、评论与转发,把它分享给你的小伙伴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