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如实告知在第几条,保险法如实告知的原则

  

  按案例承担风险:   

  

  保险客户G女士,41岁。2020年12月30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自己的医疗产品,保额200万,由标准体承保。没有体检,没有保存记录,没有之前的理赔和调查记录,所有的健康告知都是“没有”。   

  

  2021年3月15日,G女士因“甲状腺癌”在某医院住院。出院后,她提交了保险公司的资料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进行了索赔调查。经查,G女士于2020年12月27日在某医院乳腺外科门诊进行了甲状腺及乳腺彩超检查。结果显示双侧甲状腺结节为TI-RADS 4a,投保前有相关病史。   

  

  经过协商,存在明显的逆向选择,全单拒付,解除合同,退还保费。G女士因为没有说实话,得不到理赔。   

  

  风险警告:   

  

  履行告知义务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逐一告知其在健康告知中询问的事项,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在保单中真实反馈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认真阅读保险责任,了解产品内容,如实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健康状况告知不准确,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斯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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