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起诉什么时候缴纳诉讼费,民事借贷案件开庭后多久宣判

  

  编者按: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问:   

  

  实践中,经常有胜诉方申请退还其预付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有观点认为,案件受理费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必退还。这种观点正确吗?   

  

  回答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所谓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理解为胜诉方不应支出诉讼费用。既然如此,如果案件受理费是由胜诉方预交的,就应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3360“《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7条也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is :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绝支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因此,当事人胜诉后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退还。   

  

  来源:法律一讲堂《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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