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保险须知-第21条   

  

  涉及4亿车主的车险综合改革正在快速推进。   

  

  强制保险理赔最高限额由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浮动费率系数方案由原来的1类细分为5类.9月10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最新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强制保险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新方案将于9月19日零时起实施。公告明确,2020年9月19日零时以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同日,银监会也发布《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精算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修正机制,明确保费不足准备金评估标准。   

  

  两个文件都是车险综合改革的配套文件。中国银监会9月3日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被业界称为史上最大的车险改革吹响了号角。   

  

  交强险:责任限额提高至20万元,低赔区保费大幅下降。   

  

  目前我国车险分为强制保险和商业车险,强制保险和自愿购买商业车险。   

  

  作为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强制保险制度自2006年7月起正式实施。数据显示,2005年底至2018年底实施前,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由36%提高到78%,其中汽车保险费率由58%提高到95%。   

  

  但自2008年1月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后,12年来一直没有调整,赔偿限额不足、地区费率无差异等问题逐渐显现。《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都提供了相应的调整方案。   

  

  一是明确提升交强险新责任限额   

  

  《公告》明确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   

  

  死亡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与原来的责任限额相比,除财产损害赔偿限额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简而言之,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从交通保险中获得更多的赔偿。   

  

  二是明确新费率浮动系数   

  

  全国各地区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的1类细分为5类,浮动费率上限维持30%不变,下浮费率由原来的最低-30%扩大到-50%,从而增加了对未赔付消费者的优惠费率。   

  

  以前保险费率没有地区差异,但是赔付率有差异。一般来说,南方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长江流域附近的赔付率较高,而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赔付率较低。在交强险费率调整中引入地区浮动因素,有助于解决过去“西补东”的问题。   

  

  具体来说,2007年出版的《公告》(以下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第三条由:修订如下   

  

  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   

  

  2.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   

  

  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通过引入五类费率浮动系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强险各地赔付率差异较大的问题,有所改善。   

了部分地区较低水平的交强险赔付率。

  

此外,《公告》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将《暂行办法》第七条修改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为X1至X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如何理解这些调整对车主的影响呢?总体来看,大部分地区的交强险浮动因子与以前差别不大,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的保费将下降最明显。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假设交强险基础保险费按照小轿车950元计算,则交强险保费如下:

  

调整前最高保费:950×1.3=1235元;调整前最低保费:950×(1-0.3)=665元;

  

调整后最高保费:950×1.3=1235元;调整后最低保费:950×(1-0.5)=475元。

  

比较上述价格,在基础保险费不变的情况下,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等西部地区交强险最低保费将比现在下降约29%。

  

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9月19日零时起实行。

  

公告明确,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商车险:每季度测试保费充足性,倒逼公司理性经营

  

新发布的《精算规定》适用于使用行业示范条款的商车险产品。车险综合改革在前端价格放开的情况下,需要有比较严格的精算制度作为保障,防范非理性竞争行为。这是精算规定出台的背景。

  

《精算规定》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解决公司车险产品费率备案及后续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二是明确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标准,通过要求公司将亏损及时反映在财务报表和偿付能力指标中,倒逼公司理性经营。

  

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方面,《精算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及时对商车险费率进行调整,并重新向监管机构备案。

  

但保险公司调整条款费率的频度不能太过频繁。为了杜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除监管机构责令保险公司重新备案产品或保险公司精算假设与经营实际发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保险公司调整商车险条款费率的频率不高于3个月一次。

  

除了回溯和纠偏机制,保险公司还应进一步完善商车险的报废充足性测试流程。《精算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以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的行业基准纯风险保费为基础,在每季度末对所有未满期保单测试保费充足性,并按照规定评估保费不足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在每季度末按照规定评估商车险保费不足准备金,并在每季度结束1个月内将评估结果报告监管机构。

  

《精算规定》还要求,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车险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定期对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若定价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存在重大偏差或保险公司出现定价不足等重大风险,总精算师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总精算师未及时报告的,监管机构将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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