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是交钱还是退钱,专项附加扣除最多抵扣多少

  

  国务院22日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同日,国务院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关心的是要交多少税?怎么算?   

  

  税款怎么算?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能省多少钱?   

  

  在上述公式中,专项附加扣除是至关重要的。   

  

  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那么,专项附加扣除能给你省多少钱呢?   

  

  比如已婚人士小李(独生子女)在北京工作,月收入1万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2000元,月租金4000元。一个孩子上小学,父母60多岁。   

  

  起征点3500元时,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税345元;   

  

  如果起征点是5000元,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要缴纳(10000-5000-2000)3%=90元个税。   

  

  有了专项附加扣除,小李灿在1000元中至少享受了1500元住房租金扣除、2000元子女教育扣除、2000元赡养老人扣除,所以个税=(10000-5000-2000-1500-1000-2000)3%=0元。   

  

  也就是说,小李虽然没有享受继续教育、重疾医疗、首套房贷利息这三项专项附加扣除,但是在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这三项专项附加扣除后,她的月工资是10000元,每月纳税可能为零。即使工资涨到11500元,也可能是零缴税。   

  

  什么是「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个人年金和商业健康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上述计税公式中,“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包括哪些?它能为你节省多少钱?   

  

  此次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规定,其他扣除项目包括个人缴纳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和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按照这个规定,会有多少人受益?   

  

  就企业年金而言,将有2352.26万人受益。   

  

  人社部12月17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三季度末,我国企业年金累计基金总额为14223.17亿元;全国从业人员2352.26万人。   

  

  此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启动。如果买的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也可以抵扣。扣除限额按照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6%和12000元两者中较低者确定。   

  

  根据《条例》的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完成抵扣的,不结转下一年度抵扣。   

  

  这两个群体也会受益!   

  

  ——个体工商户可以扣除家庭生计必需的费用。   

  

  个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为支持和鼓励个体经营,《条例》在计算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主体的经营收入时,将扣除家庭生活必需的费用。   

  

  《条例》规定   

  

  也就是说,7137.2万个体工商户还将享受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增加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从而减轻负担。   

  

  个体工商户如何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条例》明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未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将加强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外国人的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日的个人。   

  

  此前,中国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外国人实行5年免签政策:   

  

  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满5年累计达到183天的,或者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但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只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缴纳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条例》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外国人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以更好地吸引海外人才。   

  

《条例》明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同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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