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监管机构包括,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理财产品备受市场追捧,即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己设计发行的产品。募集资金按照产品合同约定投资于相关金融市场并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得投资收益后,按照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者。本文仅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法律分析。   

  

     

  

  一、商业银行理财种类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根据管理和运作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普通人涉及的理财产品,一般都是综合理财服务。   

  

  银行理财产品根据预期收益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浮动收益包括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实际收益根据实际投资收益确定的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二、发生纠纷谁是被告?   

  

  2019年7月,邱女士在a银行理财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价值50万元的理财产品,购买前工作人员告知其该理财产品收益高于10%,但未告知邱女士该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和投资范围,也未进行任何风险提示。购买两个月后,邱女士发现产品一直在亏损,而且有扩大亏损的趋势。联系工作人员未果。为防止损失扩大,邱女士赎回了产品,结果损失18万元。事后邱女士了解到,该理财产品为混合型基金,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而邱女士的风险等级是均衡的,只能购买中等风险及以下的银行理财产品。于是,邱女士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银行辩称,邱女士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开户银行和转账银行是B银行,A银行的工作人员只是协助邱女士购买理财产品,因此不是适格被告,邱女士应当起诉B银行。   

  

  案例:   

  

  问题焦点:邱女士该起诉哪家银行?   

  

  所谓理财,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投资计划以及与客户约定的收益和风险承担方式,向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他们建立的是合同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是收益和风险负担的约定。本案中,邱女士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发生在A银行的营业场所,是在A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完成的,完全符合成立合同关系的条件。至于理财账户银行和转账银行,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所以本案邱女士起诉A银行不存在问题。   

  

     

  

  律师点评:   

  

  根据银监会的规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之前,首先要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要签字认可,否则要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只能购买相应风险等级或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但不排除理财销售人员为了追求高佣金而进行不当推荐。   

  

  本案中,A银行在向邱女士销售理财产品时,向邱女士销售了超出其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但未尽到告知和风险提示义务。故其应对邱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理财法律风险及防范   

  

  1.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一定要仔细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了解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产品的风险等级。一旦发现购买了超出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他们   

  

  3.《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自2017年10月20日起执行。要求银行无论销售自营理财产品还是代销理财产品,都要进行录音录像“双录”。因此,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及时提醒工作人员“双录”,有利于后期可能发生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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