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时间价值的分析方法,货币时间价值与风险实训

  

  对赌:如何确定作为回购价款之上限的公允价值的评估基准日   

  

  用一个标题把这个问题的关键词表达清楚并不容易,我举个例子让你理解:   

  

  a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并与目标公司创始股东B签订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对赌协议),约定目标公司在五年内完成合格上市,否则由B承担回购义务。对赌协议规定了计算回购价格的公式F(x),由这个公式得出的值就是B应该支付的回购价格。同时约定回购价格的价格以b持有股份的公允价值FV为限,简而言之,一旦发生回购,F(x)FV。   

  

  可惜目标公司不具备上市资格。A在第1天给B发了回购函,B在第2天给A发了回函,明确拒绝回购。a于第3天提出仲裁,仲裁庭决定于第4天评估B所持股份的公允价值FV。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目标公司估值一路下跌,FV的基准日应该是哪一天?第一天、第二天、第三天还是第四天?   

  

  我们认为第一天应该作为评估的基准日期。主要原因是被申请人在A行使股份回购权时,即发函给b时,负有“及时清偿全部回购价款”的义务,需要强调的是,A的行权对象是货币,而不是股份。即A行权的目的是获得按照F(x)计算的回购价格,而不是B持有的股份,B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作为F(x)的限制性条件之一,仅在A主张回购时生效,即在行权日判断F(x)FV。因此对赌协议中约定的公允价值应理解为行权日的公允价值。如果如B所主张的“公允价值一直在变化,无法确定基准日”,那么A的行权对象似乎是B持有的股份,而不是根据公式可以准确计算出的回购价格,这显然与对赌协议的约定不符。   

  

  此外,根据“违约无利”原则,乙方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回购款或明确拒绝回购时,已经构成违约。如果乙方延迟,其股份的公允价值将在此期间减损,甚至不足以支付甲方的仲裁索赔金额,这一责任也应由乙方承担.   

  

  综上所述,对赌协议中规定的创始人股东所持股份的公允价值,是指投资人行使股份回购权时的公允价值,而不是其他时候的公允价值。如果要对此进行评估,应将行权日作为基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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