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交强险多少钱一年2020,摩托车交强险怎么知道多少钱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4月,郑某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驾驶电动车的林某与郑某发生意外碰撞,郑某又与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三车相撞导致郑、华受伤,三车受损。另查明,华某为其驾驶的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郑、林二人未对其摩托车投保。三人协商赔偿未果后,郑、华将林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目前赔付,并表示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可向责任人追偿超出部分。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市英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过每辆机动车责任限额之和的,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第三人请求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的一次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部分未投保强制保险。当事人请求已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强制保险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郑某、华某三人发生碰撞,致两人受伤,三车受损。但三人中,只有华某为其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法院随后依法作出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起诉相关责任人追偿。   

  

  【瀛台律师提醒】   

  

  数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已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后,可以行使相应的追偿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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