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多少,摩托车强制险可以报哪些

  

  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属于机动车范畴,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强制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摩托车车主怕花钱或心存侥幸,没有购买强制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使用者往往会因为无力支付巨额赔偿费用而后悔莫及。   

  

     

  

  [以案说法]2017年11月,被告谭春平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正在过马路的原告彭喜建发生碰撞。该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谭春平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彭喜建负次要责任。彭希剑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司法鉴定显示,彭希剑精神障碍伤残等级为6级(创伤参与率为1%-10%);肢体瘫痪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外伤性癫痫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彭喜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共计491442.87元。   

  

  法院还查明,被告谭春平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为登记的所有人为王少云,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春平为获得家电下乡补偿,将其汽车登记在另一被告人王名下,并经王认可。王明知谭春平无驾驶证,同意将该车登记在自己名下,交付谭春平使用。王对事故也有过错,故同时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本案民事责任由被告谭春平承担60%,被告王承担10%。因案涉二轮摩托车未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购买机动车强制险,谭春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120000元,剩余损失371442.87元中60%部分也由被告谭春萍赔偿,由被告王少云赔偿剩余损失371442.87元中10%的责任;'s剩余损失111432.86元由原告彭喜建负担。   

  

  彭喜建、谭春平不服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9)590号民事判决,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萍乡中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第216号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灋提示:   

  

  1.《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挂靠方式从事民事活动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因此,对他人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的要求要谨慎考虑,否则可能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险具有分散社会风险的功能。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应该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目前支付的保费与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承担的事故责任相比微不足道。因此,车主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是非常必要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