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而不转移对该财产的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提供抵押财产的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或者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担保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2)抵押品
或者债务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财产一并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存。
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得与该债权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四)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约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重复抵押:
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确定清偿顺序;
(二)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如: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
5月1日甲方(100万元);
5月5日B(200万元);
5月6日C(300万元);5月10日报名
5月8日D(400万元);5月9日报名
先清偿D,后清偿C,甲乙双方无优先受偿权。
(不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