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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后夫妻房贷逾期 开发商被判连带担责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85后李夫妇8次逾期还房贷。虽然某开发商赔偿了6次,但李夫妇还是无法继续支付后续款项。法院依法判令:某银行与李夫妇之间33,360,010-30,000;李夫妇返还甲银行贷款本金643542.3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696.74元;李夫妇支付律师费6000元;开发商对清算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11月15日,原告与李夫妇及某开发商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67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的房屋。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48年11月16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635%,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0%。如果被告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抵押房产为涉案房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开发商自愿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贷款本息提供定期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被告发放贷款67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截至2021年11月19日,李夫妇有8次逾期记录,其中6次由开发商赔偿,目前仍有2次逾期记录。目前,被告尚欠借款本金643542.34元,利息7696.74元(含罚息和复利)。   

  

  原告催收款项未果,遂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请。另查明,因本案诉讼,原告为实现债权实际发生律师费6000元,有电子收据、委托代理协议为证。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应予确认。根据双方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应视为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欠本息。某银行据此诉请被告李夫妇返还全部贷款本金643542.3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696.74元,依法得到支持,并符合合同约定。   

  

  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了6000元的律师费,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属于合理费用。原告还提供了《个人借款合同》元、电子收据等证据支持律师费6000元。判决书还确认,因某开发商未积极督促购房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未指定专人办理初始登记并及时与银行对接配合,导致涉案房产未取得他项权证,该开发商某开发商存在过错。根据合同约定,他应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全部送达利息判决诉讼。   

  

  法官在庭后表示,阶段性担保本质上是一种附终止条件的担保合同,只是阶段性担保合同的期限问题。如果不能满足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所附条件,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将转化为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法官建议,开发商应建立和完善与购房者、银行和房产部门的跟踪制度,及时了解购房者的资产和还款情况,积极督促购房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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