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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无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都可以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预缴税款时可享受,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本报告期末情况判断,待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个体工商户从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经营所得的,要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减免税填入相应业务收入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栏号内,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的减免税和报表预填服务。对定额、简易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减少的税额缴纳税款。   

  

     

  

  二、个体户建账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复式账户:   

  

  (一)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二)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者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户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简易账户,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复式账户:   

  

  1.注册资本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   

  

  2.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额在1.5万元至4万元之间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至8万元不等。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简易账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纳税年度的月平均销售额或者营业额;当年新增个体工商户的预计月均销售额或营业额。三、个体户工商年报   

  

  2020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需提交2020年度报告。2020年年报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四、个体户变更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年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因此,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个体户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普通纳税人。个体户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根据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月销售额合计不超过15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超过15万元,但当期扣除销售不动产后不足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别化后的销售额为依据,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免税销售额”的相关栏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之间,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3)定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一旦他们做出选择,就不能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改变。五、个体户如何享受增值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场所、一定经营期限、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含经营额)或收入额(简称定额)进行征收。   

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学习,具体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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