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平仓证监会2019年7月规定,强行平仓的情形不包括什么

  

     

  

  来自官网公开信息:2020年5月版《期货经纪合同》。   

  

  http://www.crfco.com.cn/jiaoyisuos.html?xid=1056t=x   

  

  第八节 风险控制   

  

  第五十条风险控制包括但不限于资本风险控制、头寸风险控制、行权风险控制、交割风险控制等。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乙方存取款、冻结资金、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撤销委托或行权申请、代乙方询价、提高保证金收取标准等。   

  

  第五十一条在发出新的交易指令前或持有过程中,乙方应当对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及权益变动进行应当随时关注,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头寸。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实时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期间的交易风险。   

  

  第五十二条甲方通过统一计算乙方期货账户中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的客户风险率、汇率风险率、可用资金等风险控制指标,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和可用资金的计算方法为:   

  

  客户风险率=(根据甲方保证金收取标准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交易所风险率=(根据交易所保证金收取标准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可用资金=客户权益-根据甲方保证金收取标准计算的持仓保证金   

  

  交易所可用资金=客户权益-根据交易所保证金收取标准计算的持仓保证金   

  

  甲乙双方确认,客户风险率、交易所风险率遵照交易所开市期间按持仓合约对应的实时最新价计算,结算完成后按当日结算价计算。   

  

  乙方应特别注意,期货交易所不同期权的保证金计算方法可能不同。甲方应统一计算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的风险。   

  

  甲乙双方约定如下:乙方客户风险率不高于100%,可用资金不低于0。当客户风险率100%,即当可用资金为0时,甲方不再接受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有权自行选择乙方持有的不同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   

  

  第五十三条在交易所开市期间:乙方有义务实时关注自身账户的风险率和可用资金的变化情况,及时查看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如果乙方的客户风险率100%即交易软件显示实时可用资金为负,乙方有义务及时查看,且无论乙方是否查看均视为甲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客户端向乙方发出了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不得以本人未查看交易软件风险率、可用资金变化情况而否认甲方已履行追加保证金通知义务。乙方必须立即补足保证金或立即采取有效减仓措施以维持乙方的客户风险率100%,不得以“不在场、不知情”等为由放弃风险处置义务、拖延风险处置时间。如乙方的交易所风险率100%,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自行选择时点对乙方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即时强行平仓,直至乙方账户客户风险率100%,即可用资金0。对此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通知客户的方式,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甲方根据乙方未平仓合约的最新价格,实时计算乙方的期货账户权益和可用资金,并将结果实时发送至乙方的交易系统。甲乙双方同意,一旦交易系统显示乙方账户可用资金小于零,则视为甲方已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及时追加资金或采取减仓措施,使账户可用资金大于或等于零。乙方承诺在其持有未平仓合约的所有交易日内,始终处于监控期货账户资金的状态。如乙方未能及时收到最新的资金状况变化数据,导致乙方延迟或未能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当日结算完成后:(1)如果乙方的客户风险率100% 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单报告中向乙方发出风险通知(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强行平仓通知书),乙方有义务及时查看,乙方不得以本人未查看交易结算单报告而否认甲方已履行追加保证金通知义务。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保证金或采取减仓措施以维持乙方的客户风险率100%,同时乙方有义务在开市期间控制风险以保持客户风险率100%。否则,甲方无需再次通知乙方,即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直至乙方账户的客户风险率100%,即可用资金0 ;(2)如果乙方的客户风险率100%且交易所风险率100%即交易所可用资金0,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单报告中向乙方发出风险通知(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强行平仓通知书),乙方有义务及时查看,乙方不得以本人未查看交易结算单报告而否认甲方已履行风险通知义务。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前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自集合竞价时段起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直至乙方账户的客户风险率100%。针对上述强行平仓   

,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乙方参与期权合约交易且为期权卖方的,除应按照以甲方收取保证金比例计算的风险率采取追加保证金、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外,还应当关注市值权益,并有义务保持持仓保证金不低于市值权益。

  

乙方追加的资金在途(即未到达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之前)或乙方资金来源未确定合法性的,该追加资金无效,任何为追加资金所进行的准备行为均不视为乙方的有效入金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强行平仓处理时,乙方认可甲方选择的强平合约、价格、数量等,同意不以强行平仓未能选择最佳合约、最佳价格、最佳时点或者最佳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五十五条 乙方有义务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控制风险,逾期未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执行强行平仓。甲方在执行强行平仓的过程中,由于乙方操作引起的过量平仓、影响平仓指令无法顺利执行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采取强行平仓未成交的,乙方在足额追加保证金后应及时告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可以对强平委托在未成交前进行撤单处理。若因乙方未及时告知或因市场原因导致强行平仓委托成交的,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结果、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的,乙方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六条 当乙方资产账户的权益为负,构成穿仓时,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偿还欠款。乙方在完全履行完还款义务前不得销户。若乙方逾期仍未全额还款,甲方有权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等相关信息平台提供乙方的失信信息,由此可能导致乙方的社会信用评价受到损害,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甲方还将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除应偿还全部未还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欠付金额的逾期利息。

  

第五十七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对客户整数倍持仓调整、不能参与交割客户最后持仓日持仓调整及其他关于持仓调整的相关规定。

  

不能参与实物交割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特殊法人、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的客户等不符合期货交易所交割要求的客户。

  

乙方同意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整数倍持仓最后调整日或不能参与交割客户最后持仓日的当日,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自行调整或平仓,否则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对其不符合要求的持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乙方应承担交割违约的全部责任。如甲方因为乙方交割违约发生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五十八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九条 乙方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期间,乙方期货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应持续满足甲方规定的配比比例。乙方在期货交易中产生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充抵的金额支付。乙方期货资金账户实有货币资金低于甲方规定的配比要求且未及时补足货币资金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冻结部分或全部充抵的保证金、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处理,解除部分或全部充抵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有价证券进行变现处置,并从变现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乙方充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乙方应承担相关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六十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六十一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六十二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强平结果告知乙方。

  

第六十三条 乙方应理性、合规地参与期货交易,严格遵守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限制及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等相关规定。

  

当乙方出现违反交易所规则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时,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提醒、劝阻、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入金等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六)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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