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快贷协商还款成功案例,建行快贷还款日最晚几点还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5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了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福建省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银豹监罚字[2020]31号显示,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未按工程进度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个人快贷、小微快贷贷贷后管理不当,被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罚款100万元。   

  

  以上处罚依据为《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条(云政发〔2014〕4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京发〔2017〕3360010号)。   

  

  相关规定: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贷款人应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及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比例相同的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并随贷款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2)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3)项目进度滞后于资金使用进度;(四)违反本合同约定,以拆分方式逃避贷款人的委托付款。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控制,通过内部控制流程与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结合,加强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系统化自动控制。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京发〔2017〕215号)第一条第(四)项:严禁挪用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购房。银行机构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贷款审查管理,加大对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借款人收入证明真实性的审查力度。要严格实行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分类管理,加强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业务的额度和资金流向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严禁挪用资金购房。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资信及担保变化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监控和分析。确保贷款资产的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报表、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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