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医保和意外保险如何理赔,学生意外伤害报保险学校证明模板

  

  安阳市第六水厂工程,由安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由华夏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10月18日零时至2019年11月9日;本人已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11月10日零时至2019年11月9日24时。   

  

  王先生是在安阳市建筑工程项目中从事管理或运营工作,并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019年6月22日下午3点左右,王先生在安阳建工承建的第六水厂工程作业时,不慎从活动架上坠落,当日被送往安阳市人民医院门诊和住院治疗。他被诊断为:1。右股骨转子间和转子下骨折,2。左髋臼骨折,3。双侧指骨上下肢骨折,4。右骶骨骨折等。王东升于2019年7月22日出院。   

  

  华夏保险公司认为:   

  

  1.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事故时,应根据保险条款要求提供安监部门出具的相关事故证明,证明事故发生地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内,而王先生未提供该证明;2.本案为人身保险合同,伤残保险金额按照伤残评定结果《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应的给付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保险费;3.其承保的医疗费用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约定的3万元。   

  

  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   

  

  1.王先生需要提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证明王先生是被保险人的员工,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并提交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证明其受伤是在保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否则不予赔付保险金;2.应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伤残评定结果给付伤残保险金金额;3.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扣除王先生已经领取的医疗费用后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两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比例共同支付。   

  

  法院认为:   

  

  安阳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安阳市第六水厂工程,由中华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投资了建工集团意外险和建工集团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王东升是在建筑企业中从事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或经营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他的意外发生在华夏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承保期和范围内,是在工作中不慎从活动架上摔下。王先生申请诉前鉴定,法院委托安阳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右髋关节功能丧失54%的鉴定意见,构成九级伤残。故王先生主张华夏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基金,合法正当,予以支持。王先生支付伤残等级鉴定费700元,按责任比例应由第二保险公司承担,华夏保险公司承担262.5元,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437.5元。二。保险公司当庭申请对王东升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因其在诉前鉴定过程中通知第二保险公司依法出庭,第二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二。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但不被允许。   

  

  一审判决结果:   

  

  华夏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王先生保险费及鉴定费共计90262.5元;太平洋保险公司支付王先生保险费及鉴定费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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