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类于股息红利),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在证券基金现金分红中获得的收益是免税的。(企业投资基金赎回后的收益并入企业当年的投资收益。 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纳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会通过拆分基金份额的方式向投资者“分红”。在这种“分红”的方式下,投资者获得更多的基金份额,降低了单位基金成本。赎回时取得的差价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类似于股票分红或拆分后的“右填充”)
显然,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的税后收益是不同的。当然,分红方式由基金公司决定,投资企业没有决策权,但企业可以选择税收分红较大的基金进行投资。
注意:
1.股票基金购买股票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实际上是缴纳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润。
第二,买卖股票的利差收入。
两者与基金投资者的基金分销收入和基金买卖价差收入并不一一对应。
2.税法“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实质上对基金投资收益还是有优惠的。
原因:以降低投资风险的方式鼓励散户投资者通过基金投资进入资本市场,吸引社会分散的资金 ------
案例:
2012年1月,A企业出资500万元,以1元购买X证券投资基金500万份。2012年底,基金净值涨至1.6元。该基金决定将所有增值分配给投资者。2013年3月,A公司在该基金净值涨到1.3元时赎回该基金。
如果基金公司2012年末采用现金分红,则企业A的税后总收益为:
(1.6-1)500 (1.3-1)500(1-25%)
=412.5(万元)
如果基金公司采用拆分方式,假设将原来的500万份拆分为800万份。拆分后,基金单位净值(基金单位成本)将降为0.625元。赎回时,差价收入应缴纳所得税:
(1.3-0.625) 800 25%=135(万元)
甲的税收净额是:
(1.3-0.625) 800-135=405(万元)
仔细分析412.5万元和405万元的差额可以看出,虽然现金分红法使企业A获得的分红和基金填权税前收益比基金拆分法少了90万元,
(1.30-0.625)800- (1.6-1)500 (1.3-1)500
(拆分获得的税前收益)-(现金分红获得的税前收益)
=540-450=90(万元)
但由于现金分红的免税待遇,企业A少缴纳企业所得税97.5万元。
(1.3―0.625)80025%- (1.3-1)50025%
(分割法应纳企业所得税)-(现金股利法应纳企业所得税)
=135-37.5=97.5(万元)
总体来看,现金分红获得了7.5万元的额外收益,增加了基金投资的收益。
企业在进行基金投资决策时,应当将股利分配方式不同税务处理的因素作为计算的重要考虑因素。
此外,由于现金分红与基金赎回收益在税务处理上的差异,投资企业在确定基金赎回时间时还应考虑税务因素。
例如,2012年2月,企业B出资800万元购买800万元面值1元的Y基金。到2013年2月,Y基金净值为1.5元,Y基金公司决定采取大额分红方案,每份基金份额现金分红0.45元。b企业对于本基金投资的赎回时间有两种选择:
一是在Y基金分红前赎回;(注:此时基金价格具有包容性,如果企业赎回,相当于将分红收益转化为财产转让收益)
二是在Y基金实施分红方案后(除息日)赎回。
计算企业B在两种方案下的投资收益:
方案一:企业B的投资收益为:
(1.5-1)800(1-25%)=300万元
方案二:企业B的投资收益为:
0.45800 (1.5-1.45)800(1-25%)
=390万元
显然,在方案二中,投资者在基金分红时先获得分红现金收益,享受免税待遇;分红后,基金净值大幅下跌。赎回时,赎回收益很小,应交税费明显减少,整体投资收益相应增加。
当然,企业投资者还必须考虑基金投资中的税收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企业购买资金数额较大,超过合理投资比例的,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以减免税、缓缴税款为目的的不合理安排,从而进行调整。
在间接投资的过程中,对于投资者来说,涉税的问题很少,这里只做详细说明,以后不再多讲。以下各节主要阐述直接投资的涉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