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与股权交易的区别,增资扩股是股权融资的一种吗

  

  裁判要旨   

  

  涉案公司股权虽因增资扩股被冻结,导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但股权价值未发生减值,股权比例变化很小,相关权利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法院的竞价公告仅表示将公开拍卖公司股份数量,并未涉及股权比例。因此,股权比例变更的事实并不一定导致本案司法拍卖的撤销。   

  

  案例索引   

  

  《刘巍、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2017)最高法民初字第332号]   

  

  争议焦点   

  

  股权被冻结,增资扩股会导致拍卖取消吗?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   

  

  首先,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申诉人提出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该规定只能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尚未完成的以及以后发生的网络司法拍卖,而不能适用该规定实施前已经完成的网络司法拍卖。本案网络拍卖的成交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为2017年1月1日前完成的网络司法拍卖。故本案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应适用网络拍卖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15年5月5日生效。该规定第21条专门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取消拍卖的,因此应当按照该条进行审查。因此,本案原告要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而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法律适用确定后,要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具体来说,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需要判断本案是否属于严重违反拍卖程序,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1)对拍卖公告第三条瑕疵担保责任免责条款的理解。申诉人提出,拍卖须知第三条中“根据评估公司的调查,该拍品已知和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详细说明”的表述为虚假信息,因此认为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无效。本院认为,作为常州中院网上司法拍卖公告中的格式条款,原告所引用的第三条中“根据评估公司的调查,该拍品已知和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拍卖资料中详细说明”的表述,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中的一般规定,即“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拍卖的财产价格进行评估”。但本案属于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双方均可申请不予评估的特殊情况。也就是说,当要拍卖的房产需要进行评估时,评估公司要对该地段进行调查。双方申请不评估的,执行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进行必要的调查。结合招标公告及对标的的介绍和分析,常州中院未作虚假说明。竞价公告第一条写明“拍品名称:吉胜兴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601,490股”。(详见《拍卖(变卖)标的调查表》)”。看标的问卷,拍卖介绍及估价中写明“根据市场成交实际情况,经询问双方,总价为210万元”。因此,常州中院实际上已经对本案拟拍卖的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并进行了客观的描述。   

  

  此外,对第3条的理解应结合招标公告、拍卖须知等信息。招标公告第七条规定“以地段为准,法院不承担地段瑕疵担保。特别提醒,有兴趣的要亲自看样品。未看过样品的投标人将被视为确认该批货物的实物状况,并对此负责。”这一条款明确免除了法院对该批货物瑕疵的担保责任。拍卖公告第三条是对公告第七条免责条款的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第三条明确“拍卖人提供的说明及视频资料、图片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的任何保证。因此,请竞买人在拍卖前仔细查验拍品,调查是否有瑕疵,认真研究、核对竞买拍品的实际情况,并请到展览现场实地看样”。这一条款的主要目的是提醒竞买人“在拍卖前仔细查验拍品,调查是否有瑕疵,仔细研究、核对竞买拍品的实际情况,并到展览现场实地看样”。同时明确“未看样品的竞买人视为对该地段现状的确认,谨慎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示其已充分了解并接受该拍品现状及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为提醒投标人充分注意瑕疵担保责任免责条款,常州中院特意将上述文字涂黑。应该说法院已经提前做了风险提示。作为竞买人,你要提前对拟竞买的股权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包括去北京市工商局查询吉盛兴泰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的相关信息,了解股权的性质。另外,从竞价记录来看,整个拍卖过程充满竞价,说明市场对涉案股权价值反应良好。因此,申诉人在第三条中关于“根据评估公司的调查,该拍品已知和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数据中详细说明”的陈述属于虚假信息,故瑕疵担保条款无效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二)拍卖股份比例的变化。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编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可以看到,2015年9月29日,纪盛兴   

泰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增加新股东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公司投资总额由16600万元增加至18300万元,注册资本由7957.45万元增加至9042.5572万元,**的股权占比由0.7559%变更至0.6652%。而**股权拍卖的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因此,江苏高院裁定中认定的关于**在集盛星泰公司股权占比的变化系案涉拍卖成交后所发生事实有误,应予纠正。但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导致本案司法拍卖应予撤销。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强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执行措施。其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具有公法性质,应保证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否撤销司法拍卖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下才可以撤销司法拍卖。结合本案案情,虽然集盛星泰公司在**的股权冻结时进行了增资扩股,从而导致该股权占比由0.7559%变更至0.6652%,但股权价值没有减损,而且占比变化幅度很小,对申诉人权利也未产生实质影响。且申诉人也未向本院提供由于该股权占比变化从而对其权利造成实质损害的证据。常州中院的竞买公告中仅是表明对集盛星泰公司601490股的股权进行公开拍卖,也并未涉及股权占比问题。因此,本案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属于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从而可以撤销拍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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