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达80万,南昌公积金贷款没还完可以再贷吗

  

  近日,南昌市发放《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支持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房。   

  

     

  

  减少严格控制环节的时限   

  

     

  

  《意见》指出,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流程,简化贷款办理要求,减少贷款审批环节,严格控制贷款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录入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在委托贷款业务考核中,南昌要求,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在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各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受理,提高商业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衔接效率,满足已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理贷款需求。   

  

  此外,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考核办法对受委托银行进行考核,未履行委托贷款协议约定事项的,按照考核办法扣减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暂停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资格,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资格。   

  

     

  

  贷款买房的平等权利。   

  

     

  

  《意见》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支持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房地产销售现场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承诺,不得通过抬高房价、以价格折扣区别对待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等方式限制、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向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等方式拒绝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的人,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商业贷款等其他付款方式同等的选房权利。   

  

     

  

  畅通投诉渠道。   

  

     

  

  《意见》表示,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运用信息技术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效率。   

  

  房产管理、抵押登记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密切配合,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信息共享机制,做到数据多跑路,职工少跑路或不跑路。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rea   

  

  另据了解,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公众热线和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投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贷住房公积金。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要快速反应,及时查处。该中心还将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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