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后企业主体如何变化,上市公司增资扩股是什么意思

  

     

  

  【检索时间】2022年6月2日   

  

  【检索平台】北大法宝案例检索平台   

  

  【检索方法】(关键词搜索、法律相关案例搜索、案例相关搜索或其他方法,由用户填写)   

  

  【检索结果】   

  

  通过以上方式,共检索到8个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0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4个,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生效案例5个,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参考案例1个,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生效案例0个,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生效案例1个,基层人民法院决定生效案例0个。其中,有八个案例是在最近三年生效的。   

  

  【检索结论】(基于检索到的案例的相对客观的结论,由用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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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孙宝荣与杨焕香、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   

  

  案由:公司增资纠纷   

  

  案例编号(2015)闽重耳字第191号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班级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二审   

  

  截止日期:2016年12月19日   

  

  裁判要旨:收据作为当事人之间付款的书证和直接证据,对证明当事人之间的付款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但如果收据记载的内容与双方实际支付的时间、金额不一致,仅凭收据不能完全证明实际支付。人民法院还应当结合汇票、票据等货币结算凭证,对收据记载的款项是否实际支付进行综合判断。   

  

  股权的转让属于衍生收购,增资入股是股权的原始收购。双方约定将股权取得方式由股权转让变更为增资扩股后,原股权转让合同将被后来签订的增资扩股合同替代并终止。根据定金合同的从属性,作为原股权转让合同的定金合同也相应消灭,不应再适用定金罚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二百五十三条。   

  

  股权的转让属于衍生收购,增资入股是股权的原始收购。双方约定将股权取得方式由股权转让变更为增资扩股后,原股权转让合同将被后来签订的增资扩股合同替代并终止。根据定金合同的从属性,作为原股权转让合同的定金合同也相应消灭,不应再适用定金罚则。   

  

  判决结果:一、维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姬敏楚儿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   

  

  2. 许长安、杨凤兰等诉曹桐勇公司增资纠纷案   

  

  案由:公司增资纠纷   

  

  案例编号(2015)闽重耳字第313号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级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二审   

  

  截止日期:2016年3月23日   

  

  裁判要旨: 's股东会决议文本中,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行使职权,不是股东会决议。缴纳公司资本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股东会有权对公司新增资本是否缴纳及缴纳方式作出决议。即使股东会决议文本记载了相关内容,也应认定为股东之间的协议,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55 o条   

  

  判决结果:2015年6月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津高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1。原告徐长安、杨凤兰、天津瑞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龙昊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被告曹统勇“股东曹统勇于2013年1月29日之前缴纳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的申请被撤销。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原告徐长安、杨凤兰、天津瑞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龙浩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曹统勇按实缴出资比例(天津瑞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0%、天津龙浩投资有限公司25%、杨凤兰10%、曹统勇10%、徐长安5%)认缴登记。宣判后,曹统勇提出上诉。2016年3月23日,最高法院作出(2015)民重耳字第31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 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

  

案由: 公司增资纠纷

  

案号: (2012)民提字第11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类案层级: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审结时间: 2012.11.07

  

裁判要旨: 在民间融资投资活动中,融资方和投资者设置估值调整机制(即投资者与融资方根据企业将来的经营情况调整投资条件或给予投资者补偿)时要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则该收益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应认定效。但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在合同约定的补偿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的原则,引资者应信守承诺,投资者应当得到约定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修正) 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第20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2条1款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失效> 第10条2款 (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第6条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修正) 第2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修正) 第2条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修正) 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第4条1款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53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8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229条

  

判决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甘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

  


  

4. 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

  

案由: 公司增资纠纷

  

案号: (2010)民提字第48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类案层级: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审结时间: 2010.11.08

  

裁判要旨: 一、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作为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二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阶段,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从权利性质上来看,股东对于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应属形成权。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结合商事行为的规则和特点,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限定该项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间,对于超出合理期间行使优先认缴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 第44条1款 (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 第39条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 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第75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第75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 第38条1款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58条1款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153条1款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58条1款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1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 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 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第22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18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153条1款2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从权利性质上来看,股东对于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应属形成权。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结合商事行为的规则和特点,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限定该项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间,对于超出合理期间行使优先认缴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终字第515号民事判决,撤销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绵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5. 北京一中院发布公司类纠纷案件十四大典型案例之二:甲公司与周某等公司增资纠纷案――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赌协议,依法认定其效力

  

案由: 公司增资纠纷

  

案例来源: 书籍及其他来源

  

类案层级: 地方人民法院发布

  

审理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已被修改)

  


  

6. 浙江高院发布首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之五:宁波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胡某、张某与公司有关纠纷系列案

  

案由: 公司增资纠纷

  

案例来源: 书籍及其他来源

  

类案层级: 地方人民法院发布

  

审理程序: 再审

  


  

7. 福建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之六:厦门金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骆鸿、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

  

案由: 公司增资纠纷

  

案例来源: 书籍及其他来源

  

类案层级: 地方人民法院发布

  

审理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第20条 (已被修改)

  


  

8.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度巡回区典型参考案例之三:青海威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威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殷洪、张翔公司增资纠纷案

  

案由: 公司增资纠纷

  

案例来源: 两高公布典型案例

  

类案层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现行有效)

  

判决结果: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青海威德公司的诉讼请求。青海威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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