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赎回资金几日到账,基金赎回资金几天到帐

  

  作者:AFP WAP,陈晖律师,高级公司法律顾问,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证书一、案例索引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含一审判决书)   

  

  案例编号(2021)京853号   

  

  裁判:2021年12月28日   

  

  二。案件简介:原告:客户(大连银行)   

  

  被告:受托人(四川信托)   

  

  2017年8月,大连银行(委托人)与四川信托(受托人)签订《投资备忘录》,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5亿元信托资金,投资期限2年,年化预期收益率6.7%。收益每半年分配一次,剩余的预期信托收益在到期时进行分配。同时,双方同意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第(5)条,委托人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标的集合信托计划存续规模的7,否则委托人有权提前赎回.双方还同意,本备忘录生效后将成为双方《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以本备忘录为准。   

  

  第二期收益支付后,由于其他投资人赎回产品,2018年二季度以来,大连银行出资5亿元,占目标集合信托计划现有规模的7%以上,达到双方在备忘录中约定的提前赎回条件,随后大连银行申请赎回。双方约定在《赎回协议》,四川信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赎回全部预约型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义务.然而截至2020年6月30日,四川信托已支付信托财产共计179441286.30元,距离5亿元相差甚远。后来大连银行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   

  

  1.《赎回协议》是否有效,四川信托是否构成违约;   

  

  2.四川信托是否应对其固有财产信托财产的信托利益不足承担责任。   

  

  三。判决摘要:初审法院:   

  

  2018年二季度以来,大连银行的5亿元投资占目标集合信托计划现有规模的7%以上。因此,根据协议,大连银行有权赎回其信托份额资金。因此,2018年12月11日,大连银行向四川信托发送《赎回协议》,四川信托盖章确认同意。《赎回协议》是大连银行信托份额在《信托合同》满足赎回条件时双方约定的定向安排,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赎回协议》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这份协议中,双方对信托利益的赎回及赎回时限有明确约定。四川信托应按照约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赎回全部预约信托单位信托利益的义务,即2018年12月18日。关于大连银行信托份额在赎回确认时的价值,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四川信托在赎回协议确认后于2018年12月28日向大连银行出具的33,360,010-30,000的内容显示,大连银行在赎回协议确认时的投资标的价值为5亿元。四川信托此时虽未认可投资标的的价值,但也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否认。   

  

     

  

  据一审法院计算,赎回时四川信托应付大连银行的信托利息为544,330,137元,其中已支付179,441,286.30元,尚须支付364,888,850.7元。虽然大连银行提交的《资产配置确认函》中写明的投资标的对应的是四川信托的投资金额,但大连银行的投资是集合信托计划,涉及众多投资者的收益。为确定集合信托投资人各自份额对应的信托利益,并考虑到信托财产的相关价值仍有实现的可能,四川信托应以大连银行的信托份额先行支付信托利益。如上所述,四川信托与大连银行签订的《资产配置确认函》是合法有效的,四川信托未能依约履行,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应在大连银行信托份额支付信托利益不足的部分以其固有财产向大连银行支付信托利益。   

  

  论支付违约金的构成。大连银行辩称四川信托违约,理由如下:1。双方约定利率债和同业存单不低于60%,信用债和其他不超过40%,债券评级不低于AA。根据四川信托提供的月供《赎回协议》,四川信托有几个月信用债违约超过40%;2.四川信托未履行《投资备忘录》双方约定的义务,导致委托人投资比例超过目标集合信托计划现有规模的7%;3.四川信托未按时披露集合信托资金管理报告,披露信息存在冲突,未详细披露资金运用情况,未披露收益情况;4.未按照约定披露所投资债券的负面信息。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大连银行与四川信托已签订《资产配置确认函》赎回信托份额对应的信托资金,大连银行已赎回其信托份额,双方不再存在信托关系下的权利义务,大连银行无权就赎回协议确认的信托份额主张信托利益。因此,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双方信托计划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仅对四川信托未按 《投资备忘录》 履行赎回义务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和不支持大连银行主张信托利益应计算至信托财产变现足以支付信托利益之日。   

  

  据一审法院计算,2018年12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4.35%的标准,四川信托应向大连银行支付违约金29,550,490.59元。以3,648,888,850.7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3.85%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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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四川信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其上诉。

  

四、总结与启示:

  

本案中,大连银行应是投资了四川信托的资金池项目。然而,四川信托在《赎回协议》中范了低级错误,难道对外签订协议法务和业务部门未就赎回条款进行磋商?仅仅为自己保留了3个工作日的赎回期,或是另有隐情?着实给公司挖了大坑。难怪近年四川信托官司缠身,大批量信托产品逾期,与内部管理出现问题,不无关系,本案也是其中的缩影之一。

  

大连银行的另一高明之处在于,凭借其大资金的体量优势,与四川信托商定信托合同争议管辖法院为北京法院,展现了其强势地位。本案如果四川法院受理,是否会是这个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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