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主要内容,保险责任期间条款是免责条款吗

  

  裁判摘要   

  

  免责条款的实质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由于某些特定原因,完全或部分免除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确定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的前提是,该条款首先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车辆被盗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也就是说,虽然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部分规定了含有该内容的保险条款,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免责条款,而是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内容清单,并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理由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关于免责条款性质的界定。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车辆损失保险服务“责任免除”部分有30余项。那么,是否所有保险条款中写的免责条款都可以定义为法律意义上的免责条款呢?保险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的实质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由于某些特定原因,完全或部分免除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确定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的前提是,该条款首先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本案中,免责条款中所写的保险条款有30余条,既包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免责条款,也包括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内容清单,即并非所有免责条款中所写的保险条款都是法定免责条款。其中第六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被保险车辆整体被盗、被抢或被抢,在被盗、被抢或被抢未遂期间或由于被盗、被抢或被抢而造成整车损坏或车上零部件丢失的。”那么,这一条款的性质是如何界定的,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经查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车辆损失保险服务中的“保险责任”规定:“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按保险合同为非经营性企业或机关车辆自燃;(三)外物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平行坠落;(4)雷击、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面沉降、冰沉降、悬崖崩塌、雪崩、冰雹灾害、泥石流、滑坡;(五)载有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仅限于有驾驶员照顾者)。”也就是说,车辆损失险承保的是雷击、暴风雨等自然灾害或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相关的救援费用。但是,保险车辆整体被盗、被抢、被劫,或者在全车被盗、被劫、被劫未遂期间被损坏,或者车上零部件、附件丢失,既不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是碰撞、倾覆造成的事故。因此,车辆被盗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也就是说,虽然含有该内容的保险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责任免除”,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车辆损失险应包括盗窃和抢劫损失的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2)是否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风险提示和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   

  

  本案中,财保晋城分公司未能证明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说明,故财保晋城分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那么,财险晋城分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车辆盗窃、抢劫免责条款是否生效?本案中,车辆被盗的损失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也就是说,车辆被盗的免责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责条款的范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故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因财保晋城分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导致免责条款无效,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于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案例编号(2014)川沈敏字第2367号;成员:刘媛媛、郭为、赵爱民;裁判日期:2015年1月23日。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凭证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条款内容;如果没有提示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不生效。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核实后,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苏高法审委20111号)   

  

  第二条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的关系不限于包含。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以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为由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保险条款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具体规定,以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无需审查事故是否属于免责范围以及相关免责条款的效力;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进一步审查事故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及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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