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产品属于新型保险产品,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在之前的《专项管理年,内控合规人忙起来!——以17号文为基本遵循的年度内控合规工作解析》、《2021年,保险业的“内控合规”整合元年?——“内控合规”相关监管规定梳理》两篇文章中,边肖已经梳理了“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内控合规体系的工作要点和要求。相信大家对这部作品在宏观层面的要求都有一定的了解。接下来,边肖计划更详细地整理和分析一些具体要点,以便每个人都能掌握它们。敬请关注。   

  

  在《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的通知》号文件(银监发[2021]17号)中,监管特别强调要“对误导销售,搭售、霸王条款等违规行为加强治理和问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寿险公司的“销售误导”和财险公司的“理赔难”也一直是保险公司的两大顽疾。保险销售中有哪些误导?说的时候不一定能说清楚。本期帮你梳理一下。   

  

  01   

  

  何谓“销售误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投保人隐瞒的重要信息;(三)阻挠申请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2〕87号)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违反《保险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诱导,等方式进行销售的行为。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解释。   

  

  此处划重点:保险销售误导销售保险,欺骗隐瞒的客户,而他们身在诱导.   

  

  02   

  

  何谓“欺骗”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2〕87号)第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   

  

  (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的收益;   

  

  (二)对与保险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虚假宣传;   

  

  (三)以赠送保险为名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不赠送的;   

  

  (四)以即将停止销售为由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未停止销售的;   

  

  (五)对保险公司的股东、经营状况和过去经营成果进行虚假宣传;   

  

  (六)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7)将本公司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将本公司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八)其他欺骗行为。   

  

  03   

  

  何谓“隐瞒”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2〕87号)第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隐瞒下列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一)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二)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万能险和投连险的扣款;   

  

  (4)新型寿险产品收益的不确定性;   

  

  (五)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和缴费期限,以及未按时缴纳保费的后果;   

  

  (六)人身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始时间及其对被保险人权益的影响;   

  

  (七)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和期间以及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8)其他重要信息。   

  

  04   

  

  何谓“诱导”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12〕87号)第九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误导销售行为:   

  

  (一)承诺保证收益的不确定性保险产品;   

  

  (二)诱导或者唆使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损害投资的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

  

(三)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

  

(四)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五)其他销售误导行为。

  

05

  

销售误导有何后果

  


  

1.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2.责任追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99号)第三条、第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发生销售误导问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包括以下方面:

  

(一)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二)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三)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四)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保险公司进行销售误导责任追究,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综合采取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等多种方式。其中,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以上是小编帮助大家梳理的关于销售误导及其后果的主要监管规定,而监管为了杜绝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又采取了哪些措施呢?下期我们再一起梳理梳理吧,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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