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偿被执行人财产的顺序,特别是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顺序,一直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根据最高法院网站院长2021年4月16日的回复,笔者总结如下。
一、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执行工作规定》第55条第1款和第2款适用]
1.首先,清偿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如果有多个担保权益,按照担保权益的成立顺序清偿。
2.其他普通货币债权按实施办法的顺序清偿。
二、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适用《执行工作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和《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条和第五百一十三条]
1.先清偿担保权等优先债权;
2.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按比例清偿;
3.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适用执行破程序;
4.在同一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多个债权,被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被执行的标的物没有担保物权的,按比例清偿。(假设只有本文件确定的债权人,则按照本文件确定的债权比例对本文件的债权人进行受偿。如有本文件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应按前述规则2、3清偿。根据2021年4月16日总裁信箱的回复,程序中的一般规则将按《执行工作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于被执行人破产、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和破产程序的执行。那么,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该先适用《民诉法解释》。因此,如果本文件之外还有其他债权人,债务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按照各债权占总债权的比例清偿。债务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按执行移交程序办理。由于本票据中的一个被执行人不能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所以本票据的所有债权人处于同样的受偿地位。)
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清偿顺序
1.《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以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和互利债务的,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或者互利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2.《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互利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抚恤费用,应当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赔偿金;(二)破产人所欠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1.破产费用
2.互利债权
3.员工工资、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薪酬等。
4.第3项以外的其他社保费用和欠税;
5.基于所有权(或物权期待)、担保物权、工程价款等的优先债权。
6.普通债权(不足以按比例清偿)
应当指出,在破产程序中,税收的顺序是在优先债权人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