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多少额度,交强险可以赔偿多少次

  

  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可能有多名受害者。但按照现行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是以“次”而不是以“人”为单位计算的。但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多个受害人时,《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或其他司法解释中对交强险限额如何分配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各法院操作不当。总结起来有以下做法:一是先起诉的被害人获得全额限制;二是根据受害人的损失,按比例分配;第三,按受害人数平均分配。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第2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9号第二十二条,其中规定“同一交通事故有多个侵权人的,人民法院按照各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强制保险的赔偿金额”。但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多个侵权人之间分配强制保险的方法不具有可操作性。表面上看,按份额分配强制保险份额是公平的,但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程序性障碍。原因如下:   

  

  首先,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不是共同诉讼的必要参与人。一人先诉后,法院无权追加其他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为当事人,导致其他被害人的损失无法查明,按损失比例分摊的方法无法单独实现。   

  

  其次,由于每个受害者的伤情可能不同,确定损失的时间也不同。一个人先提起诉讼后,其他受害者可能还在治疗中。即使追加其他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参加诉讼,也不能及时确定其他被害人的损失金额。所以只能暂停审判或者鉴定其他人的医疗费用。但鉴定不能依据职权,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且由于需要支付鉴定费,难免各方都不会主动申请,只会中止审理,但中止审理的法律理由并不充分。   

  

  再次,即使各被害人同时起诉,人民法院也可以逐案查明各被害人的损失数额,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将人民法院在另一案件中确定的损失数额作为计算本案被害人赔偿限额比例的依据。其他受害者没有索赔其他受害者的损失金额,很难索赔。因此,很难依法确定本案剩余被害人的损失数额,除非本案直接使用人民法院掌握的其他案件的信息,剥夺了本案被害人对其他被害人损失数额的抗辩权利。   

  

  在我看来,按照被侵权人的数量平均分配强制保险的金额更可取。原因如下:   

  

  首先,强制交强险虽然是国家强制的,但仍然具有保险的基本功能,即风险分散。就个案而言,机动车投保强制交强险的保费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赔偿限额之间的差异并不相等且较大,因此强制交强险不是以个案公平为目的,而是以保护受害人为目的。对于受害者来说,由于同一次交通事故受害程度可能不同,有的人可能直接死亡,有的人可能毫发无损,不存在所有受害者之间的绝对公平。通过在所有受害者之间平均分配交通保险限额,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平等保护受害者的目标。   

  

  其次,人民法院采用平均分割的方式处理交通强制保险,不存在程序障碍。在个别案件中,不需要追加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也不需要中止审理。只需要在一起案件中查明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多少受害者即可,受害人数通常会记录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因此,人民法院更容易查明号码   

  

  再次,所有受害人都可以预测强制保险的赔付金额,所有受害人都不会因为强制保险金额的份额而互相角力。相反,他们可能会团结起来,共同努力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有利于增加受害者之间的和谐互助,减少一名受害者对其他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辩护的诉讼负担。然而,强制保险限额的平均分配可能会导致“强制保险限额浪费”的问题。由于受害者的损害程度不同,按受害人数分配强制保险限额可能导致某一受害者的总损失低于因强制保险而获得的赔偿的情况。然而,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解决办法。如果其他受害人知道其中一人的总损失低于因强制保险而获得的赔偿,导致强制保险限额剩余,受害人可以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再次主张在其他受害人中分割强制保险的权利,即强制保险总额减去所主张的受害人的实际损害后,在其他受害人中平均分配。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改判一审判决,或者依法在生效判决中予以纠正。   

  

  (作者单位: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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