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应如何核查公司内控制度,证券服务机构的特点及其业务

  

  取消证券公司月度经营数据的披露要求。   

  

  证监会修订发布《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简称《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内幕信息管理,取消证券公司月度经营数据和中期报告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   

  

  业内人士指出,此前每月公布业务数据是对证券公司的附加要求。取消月报是为了给券商“减负”,拉平上市券商等行业的信息披露标准,严格执行信息披露要求。应履行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的义务。同时,《规定》还增加了临时公告内容和内幕信息管理要求,加强了对证券公司执业过程的外部监管。   

  

  10年来的首次取消月度数据披露   

  

  2020年9月18日,证监会修订《规定》。一是与《证券法》新规则衔接,完善了相关条款和表述。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内幕信息管理。三是取消月度经营数据和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中期报告的披露要求。   

  

  证监会表示,这是为了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的要求,优化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机制。考虑到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为有效衔接机构监管和上市公司监管,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证监会于2009年发布了《规定》,对上市证券公司在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明确,上市证券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交综合监管报告时,应当在交易所网站上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公开披露公司每月经营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当期营业收入、当期净利润、期末净资产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财务信息。   

  

  总体来看,《规定》实施以来,对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特别是提高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体系不断完善,内幕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日益完善。证券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得到有效加强,原《规定》中部分条款需要调整完善。   

  

  此次修订,证监会在保留《规定》基本内容的前提下,针对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对采集和发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部分调整。一方面,新《证券法》和“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要求的实施,减轻了上市证券公司的负担,取消了涵盖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月度经营数据和中期报告的披露要求,使上市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频率和内容与包括银行在内的其他上市公司保持一致。精简了行政审批事项,更新了信息公开要求,与最新上位法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再次强化了对证券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要求,补充完善了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时应当及时披露的相关事项。   

  

  收放结合,强化了券商的内幕信息和内控要求   

  

  对于取消月度业务数据披露,某大型券商相关人士表示,取消月报避免了业绩的过度暴露,券商业绩的波动在一定程度上与市场有关。月考对经纪人来说“压力很大”   

  

  上市部此前已经明确了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的核查要求。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报告书时,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当对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发表核查意见;相关交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上市公司将完成内幕交易自查报告,由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股票交易自查期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本次重组申请停牌前(以先到者为准)至披露重组报告书前6个月。上市公司在披露重组报告书后对重组方案进行重大调整并终止重组的,应当在相关交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补充披露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并由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股票交易自查期间,是从披露重组报告书到披露重组预案的重大调整或终止重组。   

  

  业内人士表示,总体来看,此次修订提高了《规则》的适应性和有效性,提高了上市券商作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频率的公平性要求,同时兼顾了其“证券公司”属性,强化了信息披露内容的针对性要求,有利于上市证券公司依法健康发展。   

  

  本文源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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