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局2021年3月26日答复,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但只要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整体税收收入减少,原则上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留言时间:2021年3月23日
北京纳税人所属地:酒店
问题内容:
财政部发布的2021年第6号公告,延续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用、出借资金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那么借贷双方的所得税如何处理?是否一方根据独立交易原则主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额,另一方相应增加利息支出?如果必须这样做,利息支出增加的一方是否需要取得发票才能抵扣?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1年3月26日
答复内容:
2366北京中心回复:
您好,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不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整体税收收入减少,原则上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包括企业集团)之间无偿拆借资金的行为,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北京局于2021年5月14日回复称,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先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留言时间:2021年5月12日
北京纳税人所属地:酒店
问题内容:
我向直接和间接控股公司提供无息贷款。企业所得税中增加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确认利息收入吗?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1年5月14日
答复内容:
2366北京中心回复:
您好,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自由拆借,按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