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上市交易等三大规则来了,北交所上市交易规则个人能买卖吗

  

  10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正式发布与北交所上市审核相关的4项基本业务规则和6项配套规则及指引,这意味着企业在北交所上市的制度规则基本完备。本业务规则自2021年11月15日起正式实施。   

  

  4基本业务规则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   

  

  6.配套规则指南包括《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管理细则》)、《上市委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发行承销细则》。   

  

  据悉,下一步,北交所将扎实推进发行审核、市场组织和技术准备工作,全面落实高质量建设北交所的各项任务。   

  

  北交所完善4项基本业务规则   

  

  涉及企业上市、审核等   

  

  北交所此前已就各项基本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30日正式发布北交所企业上市审核相关业务规则。   

  

  具体来说,在公开发行和上市方面,北交所普遍翻译了盈利能力、成长性、市场认可度、研发;d能力等。以选定的级别作为上市条件;明确成立上市委员会,明确交易所审核与证监会注册的衔接和分工,停止实施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制度;承销制度保留询价、直接定价等多样化定价方式;优化调整剩余股份配售方式,由“按时间优先”改为“按认购数量,同等数量时间优先”,缓解投资者集中认购压力;加强报价行为监管,维护发行市场秩序。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业务细则》在四个方面进行了完善:明确了上市负面清单中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影响期限要求,即申报前36个月内未按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不得在北交所发行上市;进一步压实保荐人责任,适当延长保荐人持续督导期,上市和再融资持续督导期延长至3年和2年;保持制度的连续性,明确新三板挂牌期间依法实施的股权激励,在北交所挂牌后可以继续实施,限售和行权安排不变;为了防止公司通过披露不可靠的财务报告来规避财务强制退市,在保持财务退市指标总体不交叉适用的前提下,对审计报告的类型进行适当严格的要求。   

  

  在上市公司融资并购方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可转债细则》及相关规则明确了北交所再融资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程序、自律监管的具体要求,构建了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并行的多元化融资工具体系。在发行机制上,明确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保荐和承销,并明确了主承销商在发行定价和发行过程中的责任。同时,引入了竞价发布机制。北交所将成立并购重组委,提高重组审核的专业性和透明度。   

  

  在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方面,制度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现行主要督导安排,北交所不再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保荐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能;同时,要充分考虑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发展规律,强化公司自治和市场约束。   

  

  在北交所开市前,全国股转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则开展各项工作   

  

  据介绍,与精选层承销制度相比,北交所的制度安排主要在两个方面有所变化:一方面,扩大了适用范围。北交所成立后,融资工具不断丰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债被纳入承销规则适用范围,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要求也有所提高。另一方面,对剩余配股规则进行了调整,剩余配股规则由“按时间优先”改为“按认购数量优先,同数量按时间优先”,缓解了投资者集中认购的压力。   

  

  调整发行承销制度   

  

  调整余股配售规则   

  

  北交所发布的制度规则的另一大亮点是,北交所将丰富融资品种,推出定向可转债。30日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主要明确了北交所定向可转债发行、上市、转让、存续期等相关监管要求。   

  

  具体来看,关于定向可转债的发行,细则明确,北交所定向可转债的发行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和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和保荐,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发行认购邀请书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在转让方面,要求参与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北交所对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明确定向可转债全价转让且当日反转,投资者可以采用交易确认委员会。   

托等方式委托北交所会员买卖可转债。

  

在存续期业务办理方面,《可转债细则》明确,可转债转股的,所转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转股来源包括增发股份和回购股份,赎回与回售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也一并明确。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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