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分配家产,合理分配家务

  

  在【裁判要旨】,家务劳动的价值应该得到尊重,如果配偶一方承担更多的义务,如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他或她有权要求离婚的经济补偿。   

  

  2019年5月9日,原告朱与被告李某某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育一子。现在孩子一岁两个月。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被告人李某某在村里扶贫,缺乏家庭照顾及其他家务琐事等产生矛盾。并且多次离婚协商未果。后来他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其中,原告朱主张对抚养子女、照顾老人负有较多义务,要求被告李某某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朱与被告李某某登记结婚后,应共同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然而,双方未能理性地处理共同生活中的矛盾。现双方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朱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朱某生下孩子后,被告李某某留在村里扶贫。原告朱某在抚养子女方面承担了较多的义务,被告李某某应当给予原告朱某适当的经济补偿。   

  

  在【基本案情】,由家庭琐事引起的感情破裂已经成为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现实中,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被尊重,甚至不被认可。民法典全面保护人与家庭的权益,通过明确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救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其中,民法典将离婚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从夫妻单独财产制扩大到夫妻共同财产制,从法律层面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通过平衡离婚利益的合理分配,真正实现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制度公平正义,这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配偶身份权民法属性的直接体现。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负担较多义务的,如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他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配偶赔偿,另一方配偶应当给予赔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发施〔2020〕22号)第四十九条赡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如果你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你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来支付。对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审判员:江禄,黔南州三都县人民法院。   

  

  案例撰写人:省法院人民法庭   

  

  审核:赵颖、金晶|编辑:沈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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