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家证券公司可以网上开通两融,哪家证券公司可以网上开创业板

  

  作者:程丹   

  

  三部门联合发布科技创新板金融融合规则。   

  

  30日晚间,上交所、证券公司、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科创板融资融券再融资业务明确。   

  

     

  

  从《实施细则》,要点如下: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参与科创板融券。科创板借出标的证券的范围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科创板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范围一致。   

  

  2.扩大证券来源。科创板证券借出的证券种类包括无限售条件股份;战略投资者在承诺持有期内收购的股票;符合要求的其他证券。   

  

  3.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融券的,融券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范围内协商确定。   

  

  4.提高科技创新板融资融券和科技创新板融资融券的效率。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约定申报或非约定申报的方式参与科创板融资融券业务。其中,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交易的,上证所将实时调整出借人、中证金融和借款人账户的可交易余额,以便借款人实时借入证券并办理相关业务。   

  

  5.满足四个条件的券商,可以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的方式,作为借款人参与科创板的融券业务。   

  

  6.中证金融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转融通担保证券的资产情况和资金明细账户情况,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确定为借款人开展科技创新板转融通融资融券业务应收取的保证金。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可以低于20%,其中货币资金不得低于15%。   

  

  7.经证监会批准,中证金融可以将自有或合法募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做市和进行风险对冲。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8.借贷双方应通过约定申报,合理确定科技创新板融券业务过程中的利率、期限、实际放款天数等因素,以及相关的展期和提前结算,不得违反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的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9.科技创新板融资融券和科技创新板融资融券业务的回报,以及非约定申报方式下科技创新板融资融券和科技创新板融资融券业务的申报、撮合交易、清算和交收,按照主板现有安排办理。   

  

  10.上述机制安排仅涉及科技创新板融券和科技创新板融券业务的效率提升,不改变现有的融券还款业务安排,即客户可以在融券卖出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对相关集成证券进行还款。   

  

  重点一:明确对象范围,扩大凭证来源。   

  

  

  

  《实施细则》规定,公开发行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交易。   

  

  其中,   

  

  在时间限制上,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融券的,融券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范围内协商确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的约定申报方式下,出借人的出借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36030、1:00至15336000。该协议在声明之日有效。未完成的申报可以在153,336,000之前撤销。   

  

  《实施细则》要求,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融券的,申报数量应满足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股)整数倍的要求;单笔申报数量最低不低于1000股(股),最高不超过1000万股(股)。通过非约定申报参与科创板融券的,申报数量应与单笔申报数量一致,为100股(份)的整数倍;贷款人单笔申报数量最低不低于1000股(股),最高不超过1000万股(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股份最低为1000股,最高为1亿股。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科创板融券申报数量。   

  

  关注二:上交所可能暂停一只或多只科创板证券的出借交易。   

  

  

  

  《实施细则》:明确上交所对科创板融券协议申报进行实时撮合交易,生成交易数据,实时调整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与出借人账户的可交易余额。当日交易结束后,中国结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以多边净额结算方式通过约定的申报方式对科创板证券的贷款进行结算和交收。   

  

  同时,根据市场情况,上交所可以暂停单只或全部科创板证券参与科创板融券。科技创新板证券出借过程中,出借人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向出借人提供科技创新板证券出借服务。   

  

  焦点3:四类经纪人   

可作为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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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指出,符合四类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作为借入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一是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并已开通转融通业务权限;

  

二是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三是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四是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将借入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

  

借出期限届满后,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该部分股票归还至战略投资者后,继续按战略投资者获配取得的股份管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可以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需使用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关注点四:市场化的费率、期限,降低保证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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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转融券费率应符合两个要求:

  

一是借入人申报的费率=出借人申报的费率+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二是借入人申报的费率不得低于或等于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按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公布的标准执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等因素调整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同时,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根据借入人资信情况和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的资产情况,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确定对借入人开展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收取的保证金。应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可低于20%,其中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提升出借人和借入人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意愿,满足参与者双方多样化需求,在科创板推出市场化的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引入市场化的费率、期限确定机制,并降低保证金比例及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的费率差。

  

关注点五:科创板证券出借、转融券业务效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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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成交的,上交所对出借人、中证金融、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从而使借入人可实时借入证券,办理相关业务。

  

具体来看,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对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实时撮合成交,生成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并实时发送上交所。对科创板转融券非约定申报,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采用盘中申报、盘后一次性按比例撮合成交,中国结算日终根据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发送的成交数据进行证券划转。

  

而对于约定申报的,上交所可对上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确认,并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反馈调整结果。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要素包括: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交易单元代码、借入人证券账户、借入人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划转方向、划转数量等。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接受调整结果后,实时向借入人发送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结果和账户可交易余额调整结果。

  

科创板转融券展期的,展期数量、期限、费率由借入人和出借人按照本规定协商确定,借入人和出借人协商提前了结的,应一次性全部提前了结该笔转融券业务。提前了结时,双方可以协商调整原费率。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提前了结的,相关权益补偿一并提前了结。权益补偿日需重新计算,其中原转融券归还日为出借人和借入人商定的归还日。转融券展期的,相关权益补偿不进行展期。

  

另外,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状况,暂停单只或全部科创板证券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借入人在开展科创板转融券业务过程中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科创板转融券服务。

  

关注点六:未提T+0,证金公司出借自有证券出借给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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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用于做市与风险对冲,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对于市场期待的 T+0并未提及。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归还,以及非约定申报方式下的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申报、撮合成交、清算交收等环节的处理同主板现有安排。

  

此外,上述机制安排仅涉及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效率提升,不改变现有融券偿还业务安排,即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入证券。

  

科创板两融机制安排将于科创板开板时实施。近期,上交所、中证金融和中国结算将发布相关技术接口并组织开展技术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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