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结汇方法,信用证的结算流程

  

     

  

  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那么,什么样的国际结算是交易的最佳选择呢?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和银行服务范围。这里只分析各种结算方式的一些操作问题,供客户根据自己的要求量身定制。基于商业信用的汇款结算方式   

  

  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对外贸易中仍广泛使用。“汇款结算”按其性质可分为“预电汇(预付货款)”和“后电汇(拒付)”两种。   

  

  所谓“预T/T”,即“预付货款”,是卖方在交货前已收到货款,然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式。“后电汇”,又称“货到付款”,是卖方先发货,买方在签订合同后收到货物后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显然,“预付款”是一种对出口商更有利的结算方式。因为出口商在交货前已经收到货款,实际上等于从进口商处获得了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得到了控制。也就是说,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商的“购买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款”是一种对进口商不利的结算产品,因为(1)如果在货物到达之前付款,相当于给对方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造成利息损失;(2)进口商实际上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可能无法按时、按数量、按质地交货,从而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正好相反,是一种对进口商有利,对出口商不利的结算方式。所以“汇款”这种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是建立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所以被称为“商业信用”。   

  

  目前在进出口贸易中,仍有一种沿用“内贸”(浙江省义乌、柯桥等地应用最广)的结算方式,即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预付50%-60%的定金。工厂先开始生产,货物装运后,再根据提货单的交付(即象征性的“交货”)支付剩余40%-50%的货款。   

  

  一般来说,在这种贸易结算方式中,支付“保证金”的多少取决于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有相当大的拓展空间。如果双方都是“老客户”,对方交的定金也可以在30%-40%之间。很多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验货后支付剩余货款。   

  

  总的来说,“批量发货、批量收汇”可以降低结汇风险。在实践中是一种可以考虑“规避风险”的结汇模式。无银行责任的托收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的“托收和结算”程序相对简单。这种“简单”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而言的,但其中涉及的风险不言而喻。   

  

  “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是指出口商向出口地银行出具跟单汇票,并附全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根据其性质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即期承兑交单”。“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国的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经审核后发送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付款兑付单据。所以“即期付款交单”手续比较简单,风险也比较低。“D/A forward”的具体方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给对方银行,进口商来银行托收单据。但是,这一次进口商不需要付款,只需要给代收行签一份“托收承付函”,保证到期付款,然后就可以拿走代表货物的单据了。   

  

  所以“承兑交单”的风险可想而知。这时候,如果进口商接单后不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甚至不付款,出口商也无能为力。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理论上,银行不对此负责。国际贸易中的“托收结算”优势明显,手续快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用控制“货物权利”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行通过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付”。银行的“交单”是基于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   

  

  但“收结汇”对出口商不利。因为卖家能否按时收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如果进口商因商业条件的变化而拒绝“不付款”或“不接受”,买方可能会有迟收货款和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代收行和代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就在于此。尤其是采用“空运发货”的情况下,“收汇结算”更要慎重。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选择“即期付款交单”比选择“远期承兑交单”更安全。因为“即期付款交单”,一般银行必须等买方付款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不会落得“货钱两空”的下场。从理论上讲,只要买方不付款,货运单据还在银行,货物的权利仍然属于卖方,卖方仍然可以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运回。   

  

  相对而言,“承兑交单”的风险相对较高,因为进口商可能不收货,或者不签承兑单,而银行和卖方在拿了单据、提货之后,除了到期付款,或者少付款,别无选择。   

  

  可见,在外贸结算中,如果使用“汇款”或“收款”结算方   

式时,同时选择“续做出口信用保险”,不失为一个规避风险的最佳选择。以银行信用做担保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

  

“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

  

有的进口国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要报请当局批准。但是,如果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贸易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了。

  

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

  

今天,各国经贸交往日趋密切,因此,我们不仅要“学会”这些“游戏规则”,而且,还要在贸易风浪中,对“游戏规则”运用“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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