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卡有收款码吗,农村信用社信用卡有利息吗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典型案例   

  

  a,中共党员,曾任某市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2014年退休。乙是一家民间融资企业的老板,丙是一家民营房地产企业的老板。在担任副市长期间,A在很多事情上帮助了B。2016年,应丙方要求,甲方给乙方打招呼,帮助丙方获得乙公司2亿元融资,为此丙方给了甲方200万元。   

  

  分歧意见   

  

  如何认定甲方收受该200万元的性质,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虽已退休,但其利用原职务上的影响,为原监管对象B打招呼,帮助第三人C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甲方存在利用其原有职务上的影响力为某私企老板打招呼为丙方谋利并收受财物的行为,但根据现行刑法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甲方收受丙方200万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甲方的行为应按照违反廉洁纪律处理。   

  

  评析意见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   

  

  1.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只能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实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辞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其他与其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利用辞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前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辞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何理解刑法规定中提到的“实施前款行为”?由于辞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自己的职务,前款所称的“行为”显然是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而不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换句话说,如果辞职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帮助请托人谋利,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通过非国家。   

  

  第二,司法解释对离职后接受利益输送的行为,在定罪条件上是严格谨慎的。   

  

  一般来说,应当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请求,有利于第三人,多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前利用职务之便为其提供帮助。因此,这种情况可以简化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为第三方谋利,适当“回报”国家工作人员在任时提供的帮助。从形式上看,确实有权钱交易的基本轮廓。但司法解释对离任前谋利、离任后接受利益输送行为的定罪把握非常严格。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或者离职后同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后以受贿罪论处。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收受财物,认定为受贿的,必须“事先约定”。2016年“两高”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将“未被要求履行职务后,因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适当放宽了事后受贿罪的门槛。但根据起草人的解释,该条司法解释指的是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事后收受财物的情形,对于离职后收受财物的情形。可见,原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收受原被帮助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是需要事先同意的。根据这一精神,即使之前没有约定,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帮助第三人变相“回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一般也不应认定为受贿罪。   

  

  三、在有限的条件下,对于具有重大利益输送性质的事项,可以认定为受贿罪。   

  

  如前所述,即使有权钱交易的提纲,一般的委托事项,依据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也不应认定为受贿罪。但是,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帮助第三人的事情不是一般的请求,而是具有明显的利益输送性质的行为,利益输送可以转化为具体的数额,并且双方都很清楚这一点,则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认定为行贿人,国家工作人员和第三人可以认定为行贿罪的共犯。例如,在上述纠纷案中,如果C是A的特定关系人,B按照A的要求借给C 1亿元资金供其使用两年,同时不收取任何利息,考虑到利益输送性质明显,可以认定为A与C共同收受B给予的财物,在受贿数额中可以将同期银行贷款的固定利息作为认定参考。   

  

  在直接认定上述情形为国家工作人员与第三人共同收受受委托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时,还要考虑非国家工作人员将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原因,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前曾利用职权帮助过非国家工作人员。按照之前的讨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两人在离职前有明确的“利益输送”约定,才可以认定为受贿罪,否则不宜认定。第二种是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利用原职务的影响力帮助非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具体要求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务的影响力帮助的。对于这种情况,已经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总体而言,对于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第三人谋利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在认定为受贿犯罪时需要持非常审慎的态度,只有对于利益输送性质非常明显的情形,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具备认定为受贿犯罪的可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三审查调查室 艾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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