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现金价值就是退保金额吗,平安保险按现金价值退款什么意思

  

     

  

  案例来源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执复第40号   

  

  贾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该议案。   

  

  基本案情   

  

  贾某与王某云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贾某借款826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云未履行义务,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云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有保险,6份保单现金价值共计106133.81元。   

  

  法院依法判决:扣押并提取被执行人王某云投入平安公司的保险金106133.81元。平安公司对执行提出异议,认为在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异议人的合法财产,不应将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作为王某云的财产强制执行。王某云在平安公司投资的上述6份保险均为人寿保险,受益人为王某云配偶贾来梅。截至2017年10月30日,被查封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金额与查封裁定书载明的金额不一致。截至2018年3月23日,其中2份保险处于停保状态,1份保单保费已缴纳,其余3份保单正常缴纳保费。截至2018年3月23日,上述6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共计104,012.11元。   

  

  平安表示,此案查封的6份保单均为长期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均为终身,但缴费期限不同,现金价值所有权归保险公司;对于已中止的保单,客户可在应缴保费起两年内申请恢复,两年后永久失效。对于上述两张被查封的中止保单,保费缴纳日期为2017年2月1日和2017年6月,两张保单均可申请复效。   

  

  裁判要旨   

  

  1.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投保后,按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可以无条件退保的保单的现金价值。退保时,保险人需要返还给投保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范围。   

  

  2.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的生活必需品或者生活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接近定期储蓄存款的性质。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代替被执行人强制退保,依法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裁判理由   

  

  根据保险原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来源于保险期间前期保险费的积累,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提前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返还给投保人;从合同法原理分析,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实际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是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权属关系来看,应该属于申请人。综上所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应属于被保险人的债权财产,兼具储蓄性和价值性。它的节约和价值体现在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无条件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因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应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范畴。   

  

  在性质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代替被执行人强制处分其财产权益,以偿还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在被执行人作为被保险人不能偿还债务且未自行解除保险合同以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数额上是确定的,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收取的保险费并非密不可分。类似于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定期存款证明。因此,法院有权在执行程序中代替被执行人王某云扣除、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一执行措施并未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另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同于保险金,因此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排他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的必要生活用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不能执行的财产。   

  

  案例评析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中途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应返还的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终止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不同的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受益人的身份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定。他享有事故后保险金的索赔权,但不享有现金价值的索赔权。再者,被保险人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并享有基于保险费的保单现金价值。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给付义务的主体。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是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主体。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某种原因,保险费实际上是由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的,但此时的投保人或受益人只是以投保人的名义履行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民事法律原则,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享有所有权。   

  

  实践中,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等具有金融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的财产权益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但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以及是否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在不同地区是不一样的。在广东省,根据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如果被执行人   

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而在上海市,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法院可以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和扣划投保人对该保单的现金价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