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偿本金最新政策,代偿本金与剩余本金有何区别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索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周、黄向原告某饲料公司偿还赔偿金及利息3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与被告人黄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10日,周向某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信用卡,于2016年4月11日与该行签订借款33,360,010-30,000元。被告黄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   

  

  该行还与江西省某国集团有限公司、某农业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两家公司承诺对原告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卡是2016年6月20日开通后消费的。在借款使用期间,被告人周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逾期。2017年3月8日至12月28日,某国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卡赔本息共计348115.68元,该账户周名下贷款已全部结清至银行。   

  

  因为被告周是原告的委托人,而原告是某国集团公司的子公司。2020年4月8日,某州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联合开展“助农贷”业务担保承诺函》,约定将某州集团有限公司的追索权转让给原告。2020年4月16日,该协议及追索权转让告知书邮寄至第二被告,由第二被告住所地村支书领取。同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公布了《追偿权转让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向某银行南宁分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并与其签订《追偿权转让协议》。该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人周应及时偿还银行所欠消费款,因其未按时偿还,由担保人某国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对于该笔赔偿款,国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周追偿。   

  

  因被告黄某与周某为夫妻,且签订借款合同,对使用信用卡进行业务消费的行为知情,且因该卡产生的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某国有集团有限公司将赔偿追偿权转让给原告,并告知两被告该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周、黄退赔348115.68元的诉讼请求。同时,根据赔偿时间及金额,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为44919.61元,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