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确定的利益方式,单一危险保险合同确定保险价值吗

  

  在高速公路上被追尾   

  

  撞坏汽车的人是他的亲生儿子。   

  

  而且两辆车的车主都是父亲。   

  

  同一个车主的车相撞了   

  

  引起的保险索赔问题   

  

  法律是怎么说的?   

  

  同一车主两车相撞,保险公司拒赔。   

  

  李华(化名)和李晓杰(化名)是父子。李华名下有一辆车A和一辆车B,并分别为两辆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20年10月,李晓杰驾驶甲车在高速公路上与李华驾驶的乙车及另外两辆车追尾,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证实,李晓杰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对其他两车进行赔偿后,认为李华驾驶乙车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拒绝理赔。李华穗将李晓杰及保险公司诉至湖南华容县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李华与李晓杰是父子关系。根据李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方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允许的司机所拥有和管理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而且保险公司已经对免责条款尽到了及时、明确的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图片网   

  

  法院:“一车一保”,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15万元。   

  

  湖南华容县法院审理认为,现代社会中,一人拥有多辆车辆,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分歧时有发生。根据商业三重保险的性质,属于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险本质上是转移驾驶人的风险和责任,当然不是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和责任。   

  

  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是“一车一保”,一辆机动车对应一个保险合同。即使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事故,事故涉及的机动车构成相对独立的肇事方与受害方,应当按照各自的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处理。   

  

  本案中,虽然甲车和乙车的所有人均为李华,但李晓杰作为甲车的驾驶人,是李华驾驶的乙车的侵权人,应在商业三项险限额内进行赔偿。综上,湖南省华容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李华15万余元。   

  

  法官:要考虑保险的目的和合同的概念。   

  

  从商业三者险的设立目的来看,其保险目的和核心价值是确保第三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以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   

  

  虽然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属、驾驶人、被保险人允许的家属所有和管理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上也尽到了及时、明确说明的义务,但该条款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的道德风险。   

  

  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名下的两辆车由不同的司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保险公司应该清楚这种情况。在排除人为事故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不赔付,既不符合投保人的目的,也不符合保险合同分散社会风险、及时弥补损失的理念。   

  

  (央视法制报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