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团体意外保险多少钱一年,团体意外保险价格一览表

  

  情简介:某小学与某保安公司签订《学校保安合同》,保安公司负责派8名保安到该小学承担保安工作。合同中,双方约定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1800元,包括保安人员工资、天津市补贴和管理服务费。某保安公司没有为派往该小学的8名保安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而是以匿名方式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即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将承担30人一年内每名员工最高25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2016年9月12日,保安B(负责校园巡查)在某教学楼楼顶进行日常巡查时不慎坠楼身亡。同年10月10日认定为工伤,其配偶、子女申请仲裁,要求某保安公司和某小学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在仲裁审理:,的仲裁审理中,a保安公司提出,其已为保安人员B缴纳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支付的25万元赔偿金中已包含一次性伤亡费用,因此应扣除其承担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费用25万元。同时,双方约定的保安服务费过低,无法在按月足额支付保安工资和管理服务费的情况下缴纳社会保险。故甲小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小学认为双方签订的保安合同中保安服务费为每人每月1800元,包括保安人员工资、天津市补贴和管理服务费。签订本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B保安的劳动关系在一家保安公司,按照双方约定,该保安公司至少应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不支付的责任在保安公司,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保安乙的配偶、子女认为双方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保安乙依法获得的赔偿不应包括保险公司的赔款。   

  

  仲裁调解: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我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保安公司与保安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保安乙被认定为因工死亡,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保安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保安乙缴纳工伤保险,违反法律规定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小学A作为用人单位,知道目前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基本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五项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1990元,最低单位承担率为28.2%,即与保安公司约定的每名保安的费用为1800元(含保安人员工资、天津市补贴和管理服务费),不足以承担保安工作。用人单位小学甲对保安乙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经审理查明,保安公司参与的商业保险协议的受益人是保安公司,而非劳动者。   

  

  仲裁庭审理后,仲裁员发现本案三方当事人都有尽快和解的想法。庭后,仲裁员组织三方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因工死亡一次性赔付62.39万元,丧葬费2.73万元,子女19.6万元。上述费用共计84.72万元,其中59.304万元由某保安公司承担,25.416万元由小学a承担。   

  

  仲裁员提醒:对工伤案件中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及工伤保险、商业保险的竞合问题,的劳务派遣单位和雇主应注意以下法律和规定   

  

  2.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法监〔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保监发〔1999〕245号)第二条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界定的原则.   

  

  6.《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策发[2003]61号)第四条:企业按照其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   

  

  (厂长)办公会议决定改革内部分配制度,除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外,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福利费,所需资金应从应付福利费结余中支付,但不应导致应付福利费出现赤字。   

  

  虽然一、法律法规规定:(发监〔2014〕9号)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死亡或者受伤的,派遣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但在工伤案件中,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免除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有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二条、第三百三十六万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就业名单   

位在用工实际中要切实履行安全防护责任,对被派遣的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同时也要注意监督和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合理规避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三、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竞合:实践中,用人单位为防止工作中的意外伤害,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和给职工更全面的保障,除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外还在保险公司办理了补充工伤保险,即团体意外险或者雇主责任险。但在工伤赔偿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存在明明补充工伤保险已经赔付了工伤待遇,单位为何还要重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待遇。在此我们讨论一下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的竞合问题: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同属于责任保险范畴,所保障的是雇主(即企业),上述两项险种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被保险人(企业)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故结合本案,劳动者不能获得保险公司所赔付给某保安公司的25万元保险款。而团体意外险保障的是源于企业员工因意外所造成的伤害,被保险对象是员工个人,在员工意外伤害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员工)进行给付,但这种给付并不能免除或者减少投保单位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成为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 ,是对劳动者劳动力价值的肯定,故获得团体意外险给付的工伤职工仍可再向企业行使要求支付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待遇的赔偿权利(典型案例:陆培基诉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纠纷案)。

  

综上,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必须予以按时足额缴纳。同时,尽管团体意外险无法帮助用人单位减轻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可以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企业的凝聚力。而雇主责任险可在一定程序上降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的成本。故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依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合理搭配雇主责任险及团体意外险,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利益,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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