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利息最新规定执行时间,借贷的利息达到多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   

  

  因资金周转,刘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约定月息2,期限半年。借款后,刘并未偿还。张某多次要求刘某还款,刘某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近两年。诉讼时效届满前,张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定,人民银行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每月0.46,四次为1.84,而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每月0.55,四次为2.2,在认定双方贷款的约定利率和逾期利率是否超过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上,合议庭意见分歧。   

  

  [不同意]   

  

  第一种意见是贷款利息上限按三年期利率计算,月息2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虽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但刘无故拖欠借款,并占用、使用该款项长达两年半。从维护社会诚信和保护原告利益的角度出发,利率的上限也应按照三年计算,这样被告刘灿就没有获利而不是不诚信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是应该按照半年利率计算,已经超过基准利率4倍。理由是原告有过错,借款到期后未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因为被告不提起诉讼就罚他更高的利息,因为法律在权利上不保护懒人。   

  

  第三种意见是应该按照半年利率计算,已经超过基准利率4倍。因为利率是双方订立合同时确定的,逾期的“利息”不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利润,而是基于违约产生的债务。也就是说,原被告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利率已经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会因时间的长短而成为合法。因此,双方的利率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法定利率计算,违约后的“利息”是被告因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评论]   

  

  我同意第三种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逾期“利息”性质的认定,即这部分“利息”属于合同的“利息”还是违约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 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以贷款期间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应予支持。”从字面上看,好像逾期还款还是要计算利息的。但这种“利息”并不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利润”,而是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即被告违反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利息只能基于借款合同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认为,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不计算利息。但是,违约债务是基于合同一方的违约。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贷款人应当依法支持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这充分说明,在有期限的民间借贷中,在期限内按照约定支付利息。逾期的,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而支付利息损失是法律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   

  

  具体来说,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合同成立时,约定期限为半年,约定的月息2早已超过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这一事实不会因为过去了多少时间而改变,也就是说,当贷款合同成立时   

  

  对于第二种意见中认为原告怠于行使起诉权的观点,笔者认为法律规定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在这个诉讼时效内选择保护自己权益的方式是当事人的权利。只有诉讼时效超过2年,法律认为其怠于履行权利,才会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法律本身已经明确了起诉权的确定及其法律后果,所以原告没有过错。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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