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偿已结清对担保人征信有影响吗,担保人信息会上征信么

  

  

作者:初明峰 刘磊

  

  

     

  

  

裁判概述:

  

  

  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追偿制度设立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平衡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担保责任完全由一方承担,有失公平。在无专门合同的情况下,应认定抵押人惠诚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对保证人顾享有追偿权。考虑到汇成公司和顾均对中国农业银行华中支行的全部贷款债权及实现该债权的全部费用承担担保责任,在汇成公司单独承担100%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顾分担50%,汇成公司有权要求顾在此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摘要:

  

  

   1.2008年10月20日,华泰隆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华中支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金额700万元。古、边秀华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市公司以其房产作为上述贷款的抵押担保。荣华公司为保护自己日后的追索权,为汇成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2.贷款到期逾期后,农行华中支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抵押。到案后,涉案房屋被依法拍卖偿还贷款。   

  

  3.由于原审判决不涉及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索权,汇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   

  

  4.十堰中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汇成公司有追偿权,顾应对汇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最高法认为,汇成公司有追偿权,顾应在汇成公司赔偿的50%范围内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1.惠诚公司是否享有追索权?   

  

  2.如果有追索权,如何确定追索范围?   

  

  

法院认为:

  

  

  在《物权法》没有规定但《担保法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认定抵押人惠诚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保证人顾享有没有任何过错。   

  

  顾和汇成公司均为中国农业银行华中支行的担保人。(一审)负责担保的一方在行使追索权时,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汇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要求顾清偿其‘份额’。也就是说,顾应该为汇成公司承担的责任。   

  

  

案例索引:

  

  

   (2017)第137号,最高法院   

  

  

相关法条:

  

  

  (二审)   

  

  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货物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货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或者财产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份额。   

  

  从(再审)混合担保建立担保人之间追偿制度的初衷来看,主要是为了平衡担保人的利益,防止担保责任完全由一方承担,有失公平。在没有特殊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确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方在行使追偿权时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损失风险就完全转嫁给了被追偿的保证人,这就违背了追偿制度的初衷和公平原则。因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之间的追索权应以份额为基础。   

  

  关于汇城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问题。   

  

  第一百七十六条有担保的债权有物和人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该法在有追偿权,实施后,关于混合担保中担保人是否享有追索权,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在关于汇城公司追偿的范围。连带责任应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混合担保中的担保人之间没有追索权。主要原因是《担保法解释》是新法。没有提到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有无追索权,即没有追索权。它隐含地废除了《物权法》的第38条。保证人在并未约定.混合保证中享有追索权《物权法》第176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8条不冲突。《物权法》是规范包括人物担保在内的担保行为。而《担保法解释》主要规范的是基于物权的财产担保行为,人情担保不在其调整范围之内。因此,保证人在混合保证中是否享有追索权,适用《担保法》的规定。按份责任   

  

  

实务建议:

  

  

  本案明确了抵押人承担全部赔偿后,第三人对其余保证人的追偿权。至于抵押人能付多少钱   

部分或全部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利,本案例采取酌定的方式予以判定,未能给与原则性的指导。

  

另外,关于抵押物被全额处置如果未能全额消灭主债务,其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是否存在?保证人全额代偿后是否可以向抵押人按份额追偿?如果可以,如何确定和分配份额?有待于进一步关注类似案例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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