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误工费最高限额多少,车辆交强险每年有优惠吗

  

  [案例]   

  

  刘是一名钢琴教师,于2011年7月与一所私立学校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刘某与某培训机构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刘某利用休息时间(即晚上、节假日)为该培训机构上课,每节课时120元,培训机构每月至少安排20节课时。2013年9月5日晚10时许,刘某从某培训机构回家途中被胡某打伤。刘受伤住院,鉴定为伤残9级,延误工期评定为120天。交警认定胡某负事故全责,胡某的事故车辆已投保某保险公司强制交强险和一份50万元限额的商业险,不予赔偿。事故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对刘兼职误工费有异议,其他赔偿项目无争议。为此,刘提起了赔偿诉讼。在诉讼中,刘提交了该私立学校的工资清单。自事故发生后,刘每月减少收入3600元;2012年5月-2013年8月培训机构薪资清单(月收入不同,最低2400元,最高3000元,平均2540元)。   

  

  [不同意]   

  

  第一种意见第二十条第三款《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这里的固定收入是指那些有劳动合同或稳定收入的人。刘与某私企有劳动合同,此收入为固定收入,但与培训机构只是口头约定。双方可以随时解约,收益也有高有低,所以这个收益不是固定收益。因为刘有固定收入,所以应该按照他实际减少的部分计算,也就是3600元。   

  

  第二种意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指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固定收入,是指其来源固定,收入相对稳定而非绝对固定。刘在某培训机构兼职,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收入比较稳定,属于固定收入。固定收入的实际减少也应该得到补偿。   

  

  [评论]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物质是人类生存和繁衍的前提,劳动是创造物质财富的手段。因此,劳动是人生存的基础,是社会生存、维持和发展的条件。中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是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原则。很多企业实行绩效工资,与劳动表现挂钩。所以,即使有固定职业的劳动者,他们的收入也不一定是固定的,可能会有波动。所以,固定收益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第一种意见,把固定收益绝对化是错误的。   

  

  其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改变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原规定误工费损失不得高于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限制,采取全额赔偿原则,主张义务人应当赔偿权利人损失的“固定收入”数额。并且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采取了累进的方式,即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法院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虽然解释中没有明确受害人的兼职收入是否会得到补偿,但民法应当遵循“法无禁止即不为”的原则,兼职或者退休兼职。只要收入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固定收入”,就应该采取全额补偿的原则。不能证明“固定收入”的,可以适用《解释》的第二十条第三款,计算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证据提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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