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变更保费,交强险变更手续在哪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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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车主”将其车辆卖给“现车主”,车辆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交付时,车辆交强险已经过期,“原车主”没有提醒,“现车主”也没有理会。“现车主”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法律规定未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投保义务人是谁,原所有人还是现所有人?未投保车辆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青岛中院法官就原车主与现车主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读了“二手车交通事故的投保义务人是谁”、“未投保交通事故的法律后果”,提示了二手车交易中隐藏的风险。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过错比例承担。当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是特殊的动产,所有权在车辆交付时转移。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影响所有权转移。   

  

  事故发生时,“原所有人”已将车辆交付给“现所有人”,“原所有人”对转让的车辆失去了控制,故不应对涉案车辆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当前所有者”是造成事故的车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车辆受让人时,应主动查询车辆的保险情况。在开车上路之前,他有义务及时投保。因此,机动车过户后,投保义务人应为“现所有人”,未投保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由“现所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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