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投保人对哪些人有利益,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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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   

  

  保险利益   

  

     

  

  引言: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应以保险利益为基础,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   

  

  订立保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具有可保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再追究投保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时,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有保险利益:   

  

  (1)我;   

  

  (2)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款规定以外的与申请人有扶养、抚养或者赡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和近亲属;   

  

  (四)与申请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与投保人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形成的时间、方式、目的   

  

  人身保险的合法可保利益必须在投保前形成,并且是投保时仍然存在的利益关系。   

  

  如果是投保后形成的关系,就不是合法的保险利益关系。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可保利益有两种形成方式:   

  

  一是自然形成的,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基于血缘(或伪血缘)关系和社会分工的利益关系;   

  

  第二,同意原则下形成的保险利益关系。除《保险法》列举的上述关系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属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经被保险人同意,仍可形成保险利益。   

  

  对于同意原则下的保险利益,需要重点关注保险利益形成的目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目的应当是诚信合法的,不是以通过保险事故的发生获取利益为目的。   

  

  理赔处理规则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承保时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保险法》并未规定如何处理此类无效合同,在理赔实务中会参考《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的,应当折价赔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推断,如果保险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首先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返还,即保险人返还给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费和保险人(受益人)支付的保险费。   

  

  技巧   

  

  投保人为配偶投保人身保险,夫妻在保险期间内及时离婚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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