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保费可以强制执行吗,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现实中,很多欠钱的人最后都成了主人,逼着借贷方(债权人)成了孙子。为了拿回钱,他们不得不启动诉讼程序。经过立案、审理、判决,最终得到胜诉的裁判文书。但有了胜诉的司法文书,债务人(被执行人)很可能还是不主动履行债务,这就使得债权人在拿到胜诉的裁判文书后进入执行程序,不得不主动向法院申请作为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在审判进入执行程序后,很多情况下,债务人往往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尤其是一些老赖,他们通过转移财产或者提前购买大额保单的方式来逃避清偿债务。法院会如何处理这种行为?   

  

     

  

  根据最高法院最近一份关于执行保单的司法文书,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不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保单现金价值。为什么?   

  

  首先,寿险虽然是基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但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其中寿险更具有典型的储蓄性和价值性,已经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投资理财方式。这种节约和有价值不仅体现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利息等分红收益,还体现在被保险人可以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度内进行质押贷款,更重要的是,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单方面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以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   

  

  其次,《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应归投保人所有。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冻结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同时,被执行人应当按照010-3000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书面报告。因此,涉案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完全可以成为执行标的,依法强制执行。   

  

  最后,更重要的是,被执行人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履行生效判决。无其他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主动提取涉案保单的现金价值,及时履行司法文书确定的债务。但如果被执行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不主动履行债务,而且消极怠工,试图逃避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债务。经法院催告后仍不主动提取保单现金价值,将损害投保人(债权人)的权利。   

  

     

  

  因此,法院可以也有权要求保险人(保险公司)协助扣除被执行人保单中的全部保费。实际上,这是要求协助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其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成功债权。这种行为完全符合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合情合理,也有利于效率的实现   

  

  综上所述,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成为执行主体,依法强制执行。那些试图通过购买大额保单来逃避还债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建设诚信社会是大势所趋。希望大家都能诚信,否则被司法强制执行,被列入失信名单,就不再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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