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现在最适合买的理财产品有哪些

  

  随着净值化的深入和净值波动的加大(详见非净值产品加速退出,伪净值产品整治和《银行业金融手册(2021年版)》,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要。因为一旦理财产品破净,或者理财业务受到政策层面等多种因素的冲击,理财产品可能面临大额赎回、持续赎回等不可预知的流动性风险。当市场快速变化时,理财产品也可能因为估值不公平、投资资产变现不合理、外界资金融入不合理而陷入流动性危机。从这个角度来说,《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9月8日发行)其实是理财产品的保命符号,需要高度重视。如果把前面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11月29日出版)(请参考《大资管行业通用手册(2021年版)》和《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5月27日出版)(详细内容请参考《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销售网点综合比较》)算进去,就是3360011。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借鉴了证监会发布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精神。但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更为审慎和严格,主要是因为理财业务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过渡期的流动性管理水平应该更为严格。   

  

  一、流动性风险的基本内涵和管理体系:理财产品丰富。从基本内涵和管理制度上看,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基本相似,但前者在内容上明显更丰富。具体而言,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理财产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受外部因素影响(如市场大幅下跌、政策影响大等。),投资者进行持续赎回或大额赎回,导致理财产品不得不低价变现大量资产。   

  

  2.理财产品持有的资产流动性差,要么受到限制,要么无法公平出售,导致资产无法以公允价值变现。   

  

  3.理财产品的管理人通过加杠杆或下沉信用来提高产品收益,使得理财产品在外部融资环境收缩或信用环境恶化时面临巨大压力,如无法向客户支付赎回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进行外部融资等。   

  

  (二)为避免利益输送和风险交叉感染,征求意见稿明确,理财公司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与自有资金不得相互融资,理财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的担保。   

  

  (3)理财产品在确定开放式和封闭式产品运作时要审慎,需要综合考虑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限制、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和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多种因素。   

  

  毕竟开放式和封闭式的运作模式都会对产品的流动性产生影响。   

  

  (四)从管理制度上看,需要制定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或预案)。同时,在责任主体上也有一些相似之处,即投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相关高管需要在流动性风险评估报告上签字。听着,具体来说,   

  

  1.负责理财产品投资运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负主要责任。同时,风险评估报告至少经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批准,由负责理财产品投资运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办理理财产品登记时同步提交。   

  

  此外,理财产品显然也需要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   

  

  (五)征求意见稿既适合公募,也适合私募。对于私募基金,证监会2018年10月22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则明确了以下几点:   

  

  1.强调术语匹配,明确具体要求;   

  

  2.考虑私募的特点,限制产品开放频率,规范高频开放产品的投资运作;   

  

  3.要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和退出期间保持10%的高流动性资产;   

  

  4.规定了延迟办理巨额提款申请、暂停受理提款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本相同,但理财产品更强调投资组合的事前评估。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来看,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基本相同。   

  

  (1)在应对申购风险方面,工具主要包括设置单个投资者申购上限、设置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申购等。   

  

  (二)在赎回风险应对方面,工具主要包括延迟处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受理赎回申请、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产品估值、摆动定价等。此外,理财产品的赎回风险应对还包括设置赎回上限。   

  

  (3)当然,除了上述认购和赎回层面的风险管理工具基本相同外,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还强调投资组合的事前评估:   

  

  1.投资者集中度管理、申购赎回限制、对投资者的重大不利影响。   

应对措施,对巨额赎回的监测、管控和评估;

  

2、投资组合的事前评估,对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设定下限,对低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设定上限,投资资产的集中度限制,高风险资产的投资限制;

  

3、压力测试;

  

4、应急计划。

  

  

三、低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受限资产方面

  

从理财产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来看,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便显得至关重要。当然这里的关键是,先要把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进一步划分为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随后再根据资产的流动性情况来匹配相应的产品运作方式。通常情况下,开放式产品在投资端对资产的流动性要求会更高一些。

  

(一)低流动性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1、单只产品在投资低流动性资产时,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均明确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同时理财产品还明确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

  

这里的低流动性资产是指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同时就理财产品而言,投资低流动性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的产品也应当采用封闭式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

  

2、对于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总份额50%的,也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式,且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货基与现金管理产品除外),同时这类产品也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二)流动性受限资产:单只定开式公募产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15%1、单只定开式公募产品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5%。其中,单只定开式私募理财产品的比例则上调为20%。

  

同时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天的私募理财产品应当主要投资标准化资产。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不得超过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不得超过可流通股票的30%。

  

  

四、赎回方面的规定(每日净赎回、巨额赎回以及短期赎回)除资产变现能力外,赎回是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另一重大流动性风险,特别是在连续赎回、巨额赎回等方面。因此政策层面的出发点便是通过限制赎回比例、控制赎回节奏、限制投资集中度以及提高赎回成本等方式来管控流动性风险。

  

(一)每日净赎回与巨额赎回方面:理财产品提供10%的比例约束理财产品明确7个工作日内可变现资产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同时明确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不过公募基金均没有对每日净赎回与巨额赎回设定具体比例。

  

(二)短期赎回费方面:公募基金明确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理财产品明确可以向连续持有少于7日的理财产品投资者收取赎回费,公募基金则明确可以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

  

  

五、暂停估值与摆动定价的适用情形基本一致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在暂停估值与摆动定价方面的适用情形基本一致。

  

(一)前一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无法进行公允估值时,应暂停产品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或暂停产品申购、赎回等措施。

  

(二)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时,理财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摆动定价机制由中基协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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