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理赔对象是谁,信任理赔的赔付对象

  

  载一老乡去赶集,路上与另一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骑车人十级伤残。交通事故大队认定双方司机负同等责任。法院是怎么判决的?日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从弘扬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社会成员之间的友谊和互助的角度出发,判决顺风车车主在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70%的责任,另外30%由原告本人承担。   

  

  据了解,尹某与叶某是同村村民,尹某出于好意,同意让叶某免费乘坐其车辆。2020年11月30日13时许,尹某驾驶的小客车与贾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在尹某车内的叶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尹某与贾某有同等责任,叶某无责任。另查明贾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辆保险。尹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叶某在事故当天住院。医院诊断为“闭合性胸部损伤,右侧第2、3、4、5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右胸少量积液”。他住院37天。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叶住院期间,某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已支付医疗费18000元。   

  

  事故发生后,叶某认为尹某、贾某及某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拖延赔偿其损失,遂将这三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尹某、贾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1万余元,并认定某财产保险南阳中心支公司应在承保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表示,贾驾驶的车辆是其公司投保的,公司愿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金额。公司已垫付18000元医药费,支付时应扣除,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被告贾称事故属实,其在某财产保险南阳中心支公司购买的有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三种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人尹某称事故属实,但他和叶某是老乡。他只是搭了叶的顺风车,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驾驶的车辆与被告人尹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尹驾驶的车辆乘客叶某受伤。交通事故大队认定两被告负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贾某在某财产保险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故被告贾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应由某财产保险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原告叶某与被告尹某为同村村民。尹某出于善意同意让叶某乘坐其车辆,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尹某驾驶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属于善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适当减轻尹某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共计13万余元,其中医疗费项下损失3.5万余元,伤残项下损失9.7万余元。   

  

  由于某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已先行垫付强制保险限额内的医疗费用1.8万元,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强制保险限额内医疗费用项下的赔偿责任,伤残项下的损失9.7万余元由某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用下,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损失17000多元。因贾某与尹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两被告应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8540.73元,其中贾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某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代为赔偿,其余8540.72元应由尹某承担。但考虑到尹某是善意乘车,法院判决被告尹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外30%由原告叶某本人承担。目前,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负责该案的宛城区法院茶庵法庭庭长王海燕介绍,“善意共乘”又称顺风车、搭便车,是骑手在征得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免费搭乘的行为。   

  

  本案中,钟某同意免费搭乘叶某的车,尹某的行为属于好心搭车,符合我们大力倡导的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的良好社会氛围,以及社会成员之间友好、和谐、互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尹某在本次事故中虽有侵权责任,但其驾驶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基于其免费乘车、动机良好、意图良好,构成善意乘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适当减轻他的责任,就违背了善良风俗和公平原则,不符合我们的社会伦理价值观,也不利于鼓励他人帮助他人。故应适用《民法典》关于“善乘”的相关规定,减轻尹某的赔偿责任。(薛、)   

  

  资料来源:Da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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