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不是每年再降,交强险是不是每年都在涨

  

  我国车险自1980年恢复以来,保费收入从728万元增长到2020年的8244.75亿元,占财险业务的69.12%。自2001年以来,我国车险经历了四次改革。在回顾历次车险改革的基础上,分析此次车险综合改革的影响,并提出实现车险综合改革效果的政策建议。   

  

  我国车险改革的历程   

  

  第一阶段是2001-2005年,打破了全国统一车险条款的局面,进入由公司自主制定的阶段。这项改革增强了市场活力,但也带来了过分强调价格竞争和部分条款混乱的问题。   

  

  第二阶段是2006年至2015年2月,属于行业制定和公司选择阶段。这一阶段的改革措施主要有:2006年6月,保监会统一制定条款和费率,发布“折扣限制令”;2007年4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上线;2012年发行《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2015年,中保协发布了《中保协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第三阶段为2015年至2020年9月,为深化改革和条款费率市场化的基础阶段。这一阶段经历了三轮改革,包括2015年《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017年《车险监管新规》、2017年《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车险业务实行“报银一体化”等。它标准化了汽车保险和商业财务数据的条款和费率。   

  

  第四阶段是2020年9月至今,属于高质量发展阶段。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为基础,2020年9月19日生效。经过多年改革发展,我国车险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如定价高、手续费高、经营粗放、无序竞争、数据失真等。因此,需要全面改革。《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目的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包括总体要求、提高交强险保障水平、拓展优化商业车险保障服务、完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全面加强和改进车险监管、明确重点工作职责分工、强化保险落实等九个部分。   

  

  车险综合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改革,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综合性,既涉及商业车险和强制保险,又涉及基础服务和附加服务,既涉及传统车险和新型车险,又涉及经营和监管。第二,在强制保险方面,既涉及责任限额,也涉及定价机制。第三,商业车险方面,既涉及险种,又涉及保险条款和定价机制。四是进一步理顺了商业车险的三大主险和十一项附加险,形成了有机的车险产品保障体系。   

  

  我国车险综合改革的影响   

  

  一是在拓展优化商业车险保障服务方面,主要体现在扩大保险责任、删除免赔额协议、丰富新产品等方面的影响。   

  

  商业车险原四大主险合并为车损险、随车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三大险种,优化了商业车险保障服务,删除了免责条款、事故责任免赔额费率、实务中无法找到第三者免赔额费率等内容,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也为保险公司减少保险纠纷创造了条件。但由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在某些保险事故下,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费用。   

  

  就扩张而言   

  

  提高了商业三重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风险保障需求,有效发挥纠纷解决的作用;同时,丰富商业车险产品,开发新能源车险、机动车延保险、机动车里程险等创新产品。引导行业制定包括道路救援、驾驶服务等在内的增值服务示范条款。有助于为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车险保障服务。   

  

  其次,在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方面,一是完善了行业纯风险保费计算机制;二是合理降低附加费费率上限,由35%降至25%,赔付率由65%提高至75%;第三,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区间,将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整合为自主定价系数;四是将缴费记录从一年扩大到至少三年,降低消费者意外缴费的费率涨幅。这些改革措施赋予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促使其改善管理,降低费用率。同时也有助于减少保险事故,帮助保险公司提质增效。   

  

  三是在改革商业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模式方面,发布了新的商业车险示范产品,准入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支持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创新型产品。这项措施可以调动R & amp增强保险公司的能力,赋予其研发自主权;车险产品的d,体现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要求,对保险公司在人员素质、业务管理、技术研发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四,在交强险改革中,主要体现在责任限额和地区差别费率的浮动上。发布新的统一强制保险产品,支持行业根据修订后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和道路交通事故率浮动系数,拟定并报批新的强制保险产品。在赔偿责任限额中,除了财产损失的无过失赔偿责任限额外,其他赔偿责任限额均大幅提高。有责任   

责任条件下,总赔偿限额从12.2万元增加到20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在无过错责任条件下,依次为1.99万元、1.8万元、0.18万元、0.1万元。同时,根据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高低设置不同的费率浮动系数,以保证费率的公平性。提高责任限额将会使被保险人得到更高的保障,同时,在保险事故和保费一定的条件下,也将增加赔付支出,提高赔付率。

  

第五,在推进配套基础建设改革方面,全面推行车险实名缴费制度;积极推广电子保单制度;加强新技术研究应用。这些改革均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助于促进信息透明,防止销售误导等不诚信行为,更加便捷车险承保、理赔等服务,从而提升车险运行效率,夯实车险服务基础。

  

第六,在全面加强和改进车险监管方面,完善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提高准备金监管有效性,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防范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这些改革将保障车险市场的稳健有序发展。

  

车险综合改革的政策建议

  

第一,经济基础市场化。夯实市场经济基础是车险综改的基础。只有解决所有者缺位、产权不明晰问题,才可能完善公司治理,实现自我负责、自主定价,面向市场需求进行经营,获取利润。基于此,保险公司应加速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增加市场活力。

  

第二,保险人才专业化。车险产品是服务产品,车险行业是服务行业,要做好车险服务,人才是关键。车险行业需要既懂车险业务又懂新技术的复合人才,因此,一要培养人才,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建立各环节人才考核标准及培训机制,鼓励参加有关车险资质或保险职称考试,促进其提升专业水平;二要用好人才,做到才尽其用;三要通过股权激励、企业年金、司龄工资、优先提升等机制留住人才。

  

第三,保险经营科技化。在保险展业、承保、防灾防损、理赔等各经营环节中,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如车险定价采用大数据,同时结合中保研发布的“中国保险汽车安全指数”等,完善车险定价,采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做好理赔。同时,在车险理赔中还要注意车险反欺诈,并利用大数据等技术,以维护好车险经营环境,有效发挥理赔作用。

  

第四,保险投资盈利化。现代保险业一般是承保亏损、投资盈利,通过投资盈利填补承保亏损,最后实现综合盈利。综合盈利是为了更好地做好承保服务,优质的承保服务又增加保费收入,增加投资资金来源,二者相得益彰。因此,保险投资在保证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要尽可能获得更多盈利。实现投资盈利的路径,除了人才、技术方面,还应完善投资制度。

  

第五,经营风险可控化。保险公司在承保和投资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管控是公司稳健经营的关键,其风险主要包括承保和投资风险。从法律层面主要体现为合同纠纷和合规风险,这些风险要通过完善保险经营来防范,有效管理制度、人才、技术层面,可实现公司防范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六,车险保障服务化。车险保障服务化是车险展业、承保、理赔及其相关服务活动以客户为中心的一系列现象的总称,包括基本服务、附加服务和延伸服务。保险基本服务的核心是理赔和防灾防损,防灾防损能达到双赢,既使客户获得保险服务,也减少公司赔付支出;发生保险事故时理赔服务是关键,不仅要遵循理赔原则,而且在赔付方式上尽可能采用服务赔付:让客户直接感受保险服务,公司发挥范围经济效应,第三方发挥规模经济效应;附加服务是给予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一定鼓励的服务,可减少保险事故、提高续保率,减少新单佣金支出,如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可推出奖励一定安全设备或无赔款优待等;延伸服务是在购买车险时可购买一种有偿、优惠的其他相关产品,增加消费者购买车险的附加价值。保险服务化的要求是保证基本服务、鼓励附加服务、创新延伸服务。为实现服务化,应充分运用现代技术并发挥保险产业链的作用。

  

总之,如果说过去的改革使我国成为车险大国,那么这次车险综改,以市场为依托、高科技为手段、民法典为载体的车险服务化,将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新增长点,将更加有助于实现我国从车险大国向车险强国的迈进。(作者系北京工商大学王绪瑾、周静娴,王绪瑾系保险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源自《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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