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伤保险公司不垫付医药费怎么办,人伤保险公司赔偿项目

  

  资料来源:Zhonggong.com   

  

  【案情介绍】   

  

  2018年2月10日晚,张先生在经过一个路口时,与陈某驾驶的一辆中型货车相撞。张老师在事故中受了伤,开车走了。将归案后,张先生才得知肇事车是偷的。事故发生时,陈某没有拿到驾驶这种类型汽车的驾照,而且有逃逸情节。所以,虽然车子上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医疗费用,拒绝其他赔偿。张老师打算直接向索赔,发现没有经济来源,也没有赔偿能力。因此,张先生将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张老师能否如愿获得赔偿呢?   

  

  【律师解答】   

  

  对于被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已经有了相关的审判依据。199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使用被盗机动车造成事故,造成受害人物质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张先生应该向盗窃并驾驶该车的陈某索赔。然而,陈某没有赔偿能力。张老师该怎么办?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事故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的;(三)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支付张先生的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该条例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只能说明,被盗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张先生所遭受的不是财产损失,而是人身伤害,因此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对张先生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对此,保险公司回复称,他们在与车主订立车辆保险合同时,已经将被盗车辆事故列为免赔额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拒赔吗?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凭证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提示或者明确说明,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如果保险公司在与车主订立车辆保险合同时,已经对投保人进行了必要的提示,并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单据上做了足够的提示,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比如在车辆被盗、被抢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天津工人报,天津大水律师事务所吴淼供稿)   

  

  编辑:宋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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